刑法236条的内容是什么(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罪?

2021年11月下旬,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子:当地一男子在妻子提出离婚诉讼期间,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因妻子反抗且处于月经期未能得逞,法院后判决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这起婚内强奸案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与讨论。事实上,婚内强奸获罪并不新鲜,早在1999年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刑事审判参考》先后发布了两起指导案例:白俊峰强奸案、王卫明强奸案。王卫明强奸案的裁判理由中提到:“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二十几年来,走入司法程序的这类案件并不多。澎湃新闻记者以“婚内强奸”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42份判决书,其中,刑事案件不足五分之一,其余多为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案件。在这些刑事案件中,最终被判构成强奸罪的,都是男女双方处于婚姻非正常存续期间,或者未婚同居期间,男方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女方实施强奸。

“以前,妇女必须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说,受这种传统的家庭观念影响,一些人对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习以为常,而婚内强奸实质上侵害了妻子的性自主权。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提出,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也就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也是在同一年,吕孝权开始为遭受家暴的女性提供法律援助。他发现,婚内强奸不同于一般的强奸,它更加隐蔽,受害人往往羞于言说。但他同时也表示,如果妻子的性自主权无限扩大化,可能不利于婚姻稳定与社会和谐。

【以下是澎湃新闻记者与吕孝权的对话】

婚内强奸是家庭暴力下的性暴力,伤害程度不亚于婚外强奸

澎湃新闻:什么是婚内强奸?

吕孝权:《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法律条文看,《刑法》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才是强奸罪构成的关键要素。对于婚内强奸,我个人赞同可以如此界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澎湃新闻: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婚内强奸如何定罪和判刑?

吕孝权:婚内强奸,涉及民刑交叉。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刑法》都没有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给以明确的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对婚内强奸是否应该立案、人民法院对婚内强奸是否应该受理、如何定性等问题都莫衷一是,做法也是千差万别。这样的混乱局面与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公平性无疑是背道而驰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编纂的《刑事审判参考》在1999年第3辑和2000年第2辑刊载了两个婚内强奸案例。从案情和审判结果看,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采用以婚姻状态(是否存续)作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处置思路,即以不认定(强奸罪)为原则,以认定为例外。

澎湃新闻:你之前代理过婚内强奸的案子吗?

吕孝权:没有。婚内强奸这种现象应该是广泛存在的,但形成案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比较少。一般情况下,妻子不会单独把婚内强奸这个事拿出来对丈夫发起刑事控告。平时我们更多是把婚内强奸认定为性暴力,把它作为家庭暴力常见的一种暴力行为来进行讨论。

澎湃新闻:如何了解到这种现象广泛存在?

吕孝权:我接触过很多家庭暴力案件,表面上看,它是身体暴力加精神暴力,但其实很多同时存在着性暴力,只是被害人羞于提起这个事。甚至被害人自己也觉得,她跟对方是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是正常的事情,而且家丑不可外扬。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性暴力经常被掩藏。

澎湃新闻:你代理过的案子有隐藏在家暴下的婚内强奸吗?

吕孝权:有,但没有做过统计和研究。通常情况是,我们在帮受害者做家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家暴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当我们的信任关系彻底建立起来时,她们有可能会在无意中提及婚内被强奸的事情,但这个很难举证。

澎湃新闻:为什么寻找证据很困难?

吕孝权:普通强奸案的被害者寻找证据就很困难,因为它具有高度隐私性的特点。而婚内强奸的双方有特殊的亲密关系,首先,受害者如果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她不会留意,进而去收集证据;其次,司法机关也会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立案也会更难。

澎湃新闻: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内强奸的恶性弱于婚外强奸。

吕孝权:不一定,社会上普通的强奸案多是偶发的,而婚内强奸具有反复性、长期性的特点。如果法律对婚内强奸采取束手旁观的态度,妻子有可能反复遭受丈夫的强奸。这对妻子身心的摧残、伤害程度可能不亚于婚外强奸。

性自主权与同居义务产生冲突时,法律如何取舍?

澎湃新闻:有一种观点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你对此怎么看?

吕孝权: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一些人对婚内强奸持否定态度,他们的理论依据是“婚姻契约论”。也就是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契约。根据“婚姻契约论”,妻子已经事先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要求(即同居义务),丈夫不需要在每一次性生活前都必须征得妻子的同意。因此,以这一合法契约为前提,即使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进行性行为,也不属于强奸罪的范畴。

澎湃新闻:矛盾点也在这里?

吕孝权:对,主要是“婚姻契约论”的同居义务与女性的性自由和性自主权之间的矛盾。我之前写过文章,对“婚姻契约论”的观点进行了反驳。首先,“婚姻契约论”没有考虑妻子的性自由和性自主权利。你凭什么只考虑丈夫的性自主权,而不考虑妻子的性自主权?第二点,夫妻之间应该互相扶助、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这是现代婚姻的基本价值追求。婚内强奸是最隐秘的家庭暴力行为,会影响到婚姻关系和家庭的稳定,它集中体现了男权文化对妇女的歧视和摧残。第三个理由,婚内强奸侵害了妻子的人格尊严和婚姻平等权。婚姻是性关系的承诺,但是性并不是婚姻的全部。夫妻之间性的实现与满足必须是有尊严的、平等的和规范的。性生活是夫妻之间自然默契的灵与肉的交流,双方自愿是夫妻进行性生活的前提条件,丈夫没有权利任意支配、蔑视妻子的人格和意志,这也是已婚妇女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最起码要求。认可丈夫的性侵犯权利,否认妻子的性拒绝权利,是对夫妻平等的极端藐视,也是严重违反性生活应该自愿、互娱这一基本性道德的要求的,更是对权利、义务对等性的曲解。

当二者产生冲突时,我们应该怎么取舍,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澎湃新闻:一些人担心婚内强奸成为某些心怀不轨的妻子谋害丈夫的手段。

吕孝权:考虑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时,一方面要讨论强奸罪的本质,同时也要考虑婚姻这一客观事实。我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搜集、整理和汇总,个人以为丈夫是否采取了暴力手段,是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评判标准。这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并不一定就正确。其实,根据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重证据、轻口供、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是基本规则,应该不会出现让妻子钻法律漏洞的情况。我觉得,婚内强奸罪的界定,也不应当过于扩大化,需要做适当的限制,即在强奸罪的本质与婚姻客观事实之间需要一个平衡点。

刑法236条的内容是什么(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澎湃新闻:你觉得妻子的性自主权扩大化会产生什么影响?

吕孝权:很明显的问题是,另一方的性需求怎么得到满足?如果妻子的性自主权无限扩大化,很容易导致对方出现婚内出轨。这对婚姻的稳定、社会的和谐都是一个负面因素。所以说,如果完全按照《刑法》上的强奸罪来界定婚内强奸,那“婚姻契约论”里另一方的同居权又怎么保护?现实生活中,有多少婚姻解体是因为性生活不和谐导致,结婚的目的绝不是为了离婚吧?当然,不排除女方是被强迫结婚的,或者是为了家族利益而结婚,妻子根本就不爱丈夫。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否应当考虑通过协商的方式好聚好散?

澎湃新闻:有过妻子的性自主权扩大化这样的案例吗?

吕孝权:妻子长期拒绝跟合法配偶发生性关系,然后性自主权扩大化导致的影响我没有接触过。我接触过的一例是,妻子结婚十年,有五年的无性婚姻。有一个问题是,这种消极行为长期是否构成性暴力?我们不能忽视这种现象所造成的伤害。但也有一些人认为,如果长期拒绝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家庭暴力的话,是不是为丈夫实施婚内强奸提供了一个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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