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怎么处理(恶意讨薪罪立案标准)

最近,有客户公司遇到这样一件棘手的事。

客户公司为一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下称总包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下称分包单位),并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设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有账户,部分工程款打入该专有账户。

目前,工程款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至94%,剩下工程款暂时不具备支付条件。

近日,客户被劳动监察大队约谈。原因是有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说该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求客户单位作为总包单位,尽快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此,客户一方面对此次讨薪的合法性表示怀疑?另一方面,工程款已经按照施工合同进度支付,如果再垫付农民工工资,将可能出现超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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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垫付农民工工资范围各不相同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多年来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列的政策归制这个问题,但一直效果不是很显著。

直到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彻底突破劳动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都拉进来共同解决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

建设单位须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根据《条例》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若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拖欠工程款,那么建设单位需要在未结清的该部分工程款限额内垫付农民工工资。

总包单位先行“刚性”垫付,嗣后再依法追偿。根据《条例》第30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与建设单位不同,总包单位的清偿责任不以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为限垫付农民工工资,而是全额清偿,即便超出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甚至超出总工程款额度,也需要代为清偿,清偿后总包单位自行找到分包单位或转包单位追偿。

分包单位负责对农民工工资进行实名制管理,并委托总包单位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

由于《条例》对总包单位规定了对农民工工资“不限额度”的垫付要求,为了避免分包单位卷钱跑路,造成总包单位损失,为此推行由用人单位(分包单位)制作农民工工资台账,对农民工工资进行实名制管理,但由总包单位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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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两招应对恶意讨薪

由于《条例》规定了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不限额度的垫付义务,一些地方***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往往不看讨薪是否合理合法,便和稀泥式要求付款,因此一些农民工可能出现恶意讨薪的情况。

而律师也遇到一些分包单位通过虚构欠付农民工工资的事实,通过农民工工资渠道索要工程款的情况。那作为总包单位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一、日常管理中,分包单位应严格实施实名制管理,制作工资支付台账。

恶意讨薪怎么处理(恶意讨薪罪立案标准)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详细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量、工资标准、当月工资应发数额、实发数额和本人签名(或银行代发工资清单)等内容,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他人代签的委托证明等作为附件。

二、总包单位在落实农民工完成工作量和应付工资情况后,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

在发放工资钱,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协商,落实计算每个农民工每月完成工作量情况和应付工资情况,做到一一对应,并经过农民工亲自确认,在由农民工、分包单位确认后,总包单位按照确认后的工资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为避免分包单位弄虚作假,恶意增加农民工工资或者降低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劳资管理员要对现场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做到“每日都有记录、每人都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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