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派出所欠薪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

2、客观方面: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来可以说是恶意。

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1、《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 号)

2、《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通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 2014年11月12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派出所欠薪罪立案标准)

4、关于传发《福建省公安机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证据规格》的通知(闽公传发〔2017〕161号)

立案标准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如何理解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并不包括劳务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这是因为:一方面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立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纠纷, 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另一方面本罪主要打击危及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的行为,拒不支付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尚不会危及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故将此部分费用未纳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对象。【喻海松《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经认真研究认为,与所并列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表述不同,对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并未将行为人需要有实际支付能力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因此,对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基于此,《解释》第 2 条未规定“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具有支付能力的除外”的表述【喻海松《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报酬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件之一。但是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在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责令支付。【喻海松《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特别人员

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解释》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案件是, 总承包企业已将工程款(工资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支付给小包工头,小包工头却未支付给农民工,甚至卷款潜逃。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下,可以依照***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 号)的相关规定,要求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拒绝再次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由于其已经履行过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只是由于小包工头非法扣留、挪用,甚至卷款潜逃),故不宜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小包工头虽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是***有关部门仍然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小包工头仍然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即使工程总承包企业已再次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其在性质上属于垫付,并不影响对小包工头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喻海松《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点】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解释》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 不少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并未担任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在幕后控制、操纵企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亦应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喻海松《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7)苏08刑终212号 )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本案中,杨某虽然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在欠薪期间均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系德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审法院将其认定为本案的犯罪主体并无不当。上诉人杨某作为德颖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欠薪数额较大,并经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支付工人工资后,杨某仍一直未出现处理欠薪问题及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应当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从宽处罚情形

一、不认为是犯罪: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三、可以从轻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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