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除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外,原人事部在2008年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了职工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的具体情形,其首要条件是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对于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不能等同认定为已享受。
案例:
1998年,牛某某被录用为某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现为副主任科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牛某某于1979年6月参加工作,正常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5天。2012年,牛某某病休一年。2013年,牛某某病休47天,其中:1月31天,2月16天;2013年2月17日上班。因牛某某休病假,某事业单位分别依据《某事业单位职工休病事假的补充规定》、《关于职工休病事假与绩效工资挂钩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扣发牛某某绩效工资,具体扣发情况如下:2013年1月份扣211.5元(235×3%×30)、2013年2月份扣1660元、2013年3月份扣1660元、2013年4月份扣1660元、2013年5月份扣1965元,上述合计7156.5元。
《某事业单位职工休病事假的补充规定》自2011年1月18日起执行,该《规定》“二、兑现岗位津贴和绩效奖金办法”第(四)条规定:对患有重大疾病或做过重大手术,确实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正常工作的,经单位党委会研究批准,按每休病假一天,扣除本人下月绩效奖金3%,按本人当月实际病假天数计算扣除绩效奖金。《关于职工休病事假与绩效工资挂钩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规定,“凡在一个月内休病、事假天数两项……累计之和10天(含10天)的,扣除其下个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对一个月内病、事假天数两项累计之和已满10天的,自第11天起,重新累计计入下个月病、事假累计天数之中,并于下个月的绩效工资挂钩”。2013年牛某某工资发放情况如下:1月3125.5元,2月1817元,3月1817元,4月1817元,5月1617元,6月3582元,7月3582元,8月3034.39元,9月3879.56元,10月3879.56元,11月3879.56元,12月3879.56元。牛某某2013年全年工资收入为35910.13元。因与某事业单位就扣发绩效工资及带薪年休假等发生争议,牛某某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仲裁,仲裁请求:1、某事业单位支付2013年1月至5月扣发绩效工资8605元,支付补偿金2151元;2、某事业单位支付2013年年休假报酬7632元,支付年休假赔偿金7632元。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牛某某仲裁申请。牛某某对该人事争议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人事争议案件。一、牛某某2012年依法应享受年休假15天,依法不享受2012年当年的年休假。其次,关于牛某某2013年应否享受年休假问题,牛某某只有已享受2012年当年的年休假,且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才不享受下一年即2013年的年休假。本案中,牛某某2012年全年病休,依法不享受2012年当年的年休假,并不能等同于已享受2012年休假,故某事业单位关于牛某某不应享受2013年年休假的辩解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再次,2013年牛某某依法应享受年休假15天,某事业单位未能安排其休假,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某事业单位应向牛某某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6191.55元(牛某某2013年全年工资收入35910.13元/年÷261天×300%×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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