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申请书范本(申请宣告死亡申请书法律范本)

宣告死亡并非自然人生理上的死亡

若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该怎么办?

撤销宣告死亡要走哪些程序?

宣告死亡后 婚姻关系还存在吗?

宣告死亡申请书范本(申请宣告死亡申请书法律范本)

上期我们一同学习了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今天,我们继续请专家解读《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宣告死亡的撤销

《民法典》总则编第50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只是基于法律所拟制的死亡,是一种推定,被宣告死亡并不等于自然人生理上的死亡。自然人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定。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真正死亡的,法律上应当撤销宣告死亡判决。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对于撤销死亡宣告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86条亦规定,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撤销死亡宣告程序

(一)受理和管辖。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应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自然人重新出现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如果是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的,还可以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自然人重新出现的书面证明。申请应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在审理撤销死亡宣告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事实,该种事实可以基于被宣告死亡的人出现,也可以由有关机关加以书面证明。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不需要发布公告,仅需要根据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事实作出判决。

(三)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仍然生存的,则应作出新判决,并在新判决的判项中撤销原判决。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总则编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自然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

基于宣告死亡而消除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他的人身、财产关系都要发生变动。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中的一种,随死亡宣告判决的生效而消除。从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之日起结束失踪人与生存配偶的婚姻关系,生存配偶可以选择是否再婚,也能充分地保护生存配偶的婚姻利益。

被宣告死亡后的亲子关系

《民法典》总则编第52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3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对于父母被宣告死亡的,其子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能被收养。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则其主体资格丧失,在其子女被送养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则其子女被收养的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即使宣告死亡被撤销,也不改变已经成立且有效的合法收养关系。

案例:佘祥林案:亡妻归来 真相大白

1994年1月,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在与丈夫佘祥林吵架后离家失踪。当年4月在附近水塘发现一女尸,死者被认定为张在玉后,佘祥林被指控为凶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了解,当年在与佘祥林发生争吵后,张在玉来到山东打工,并组成了新的家庭生了孩子。2005年3月,张在玉突然归来,佘祥林案终于真相大白,蒙冤11年的佘祥林被宣告无罪,并获得了70万的补偿金。

未宣告死亡 原配偶再婚涉嫌重婚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犯罪行为。由于佘祥林并没有走宣告妻子死亡的法律途径,所以佘祥林的妻子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形“有配偶而重婚”。

在法律关系中,宣告死亡涉及至少三方当事人。第一,被宣告死亡的人;第二,被宣告死亡的配偶;第三,被宣告死亡的子女。法律是在这三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一个利益平衡的准则,这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公序良俗原则。

现场提问

故意失踪后,和他人再婚,婚姻有效吗?

这个问题应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按照观众所说的情况,其很有可能构成重婚罪。第二,由于没有走法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程序,所以其与原配的婚姻关系仍旧继续维持,与现同居者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假如某人被宣告死亡,其本人得知却不想撤销死亡,他人发现后能举报吗?

撤销死亡宣告的主体必须是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本人若不想或不去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如果他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内,从法律上来讲,其没有诉讼或申请的主体资格。

配偶下落不明,多少年后可以再婚?

这取决于配偶是选择申请宣告失踪还是申请宣告死亡。第一种情形,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之后,由配偶向法院提起宣告失踪的申请,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种情形,需自然人下落不明四年后,由配偶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婚姻关系自行消除,但如果因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的,可适用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规定。

被人收养后,亲生父母出现,对养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如果收养关系能够合法解除,被收养者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就会自然恢复,此时应该履行赡养生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养父母没有经济生活来源,也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生活补助。如果抚养关系没有解除,被收养者法定赡养义务的对象应是养父母,而对生父母并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但从道德角度来讲,还应对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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