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广东云浮,半夜时分,女子刘某的丈夫外出,其独自带着几个月大的孩子在家里睡觉。
突然,婴儿床上的孩子大哭起来,被孩子的哭声惊醒的刘某,连忙起床,打算给孩子喂奶。
此时,她惊恐地发现,屋里不知什么时候,多了一个陌生男人,正在家里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东西。
见女子刘某起床,陌生男子抬头望向她,四目相对,经过短暂地对峙后,陌生男子指着婴儿床上的孩子说:“老实点,不要叫!”
因担心他会伤害孩子,刘某不敢声张,小心翼翼地哄着孩子,眼睁睁地看着他拿走家里仅有的200多元现金,扬长而去。
陌生男子临走时,还威胁女子刘某不准报警,否则会回来报复她和孩子。
陌生男子离开走远后,过了好一会儿,女子刘某才回过神来,惊魂未定的她连忙给其丈夫打电话,哭诉了这惊险的一幕。
刘某的丈夫听后,让她报了警。
接警后,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察,确定陌生男子是通过楼道下水道水管,来到她家阳台,然后撬开阳台玻璃门,进入家里的。
此后不久,作案男子被抓获,经调查,该男子为朱某,是一名盗窃惯犯,前科累累,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3次,被法院刑事处罚1次,此次作案,刚出狱3个月。
(案例来源,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来,法院审理后,以男子朱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男子朱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
1、事发时,他只是盗窃,而且只盗窃了200多元,被发现后就离开了;
2、他没有使用暴力,只是盗窃,不构成抢劫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朱某在入户盗窃时,被女子刘某醒来发现,随即以伤害其孩子为由,威胁刘某,使刘某因担心孩子受安全、害怕孩子受到伤害而不敢反抗。
男子朱某的行为,符合以上规定的“以胁迫手段”实施抢劫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抢劫罪。
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最后,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看法】
本案男子朱某,真可谓是前科累累,盗窃惯犯,对于他的“罪与罚”,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本案朱某起初的行为,属入户盗窃,无论是否盗窃到财物,也无论盗窃财物价值多少,都属于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行为人盗窃的财物,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才构成犯罪。
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无论盗窃是否得逞,也无论盗窃的财物价值多少,都构成盗窃犯罪。
所谓入户盗窃,是指是非法进入他人居住、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进行盗窃的行为。
入户盗窃,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只是,根据刑法理论,不单独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该罪与盗窃罪竞合,被盗窃罪吸收,作为一个从重处罚情节考虑。
本案中,朱某起初进入刘某家盗窃,依法构成入户盗窃,无论其是否盗窃得逞,也无论盗窃数额大小,都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他在被发现后,立即逃走,也同样构成盗窃罪。
只是,如果这样的话,他的罪行,与其后来的行为相比,会轻得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情况,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二、本案朱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以伤害受害人的孩子为由,威胁其不敢反抗,其行为转化为了入户抢劫,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朱某在入户盗窃时,被女子刘某醒来发现,随即以伤害其孩子为由,威胁刘某,使刘某因担心孩子受安全、害怕孩子受到伤害而不敢反抗。
朱某的行为,由入户盗窃,依法转化为了入户抢劫,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朱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对其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
法院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符合法律规定。
三、本案朱某刑满释放刚3个月,又犯抢劫罪,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一般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中,朱某上一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刚满3个月又犯抢劫罪,根据以上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判处本案朱某有期徒刑12年,符合以上规定。
最后,本案朱某,在最该努力奋斗的年纪里,却不学好,一次又一次地走上犯罪道路,将自己的人生亲手毁掉,法律是无情的,怨不得别人,他只能自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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