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结果,对当事司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前述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赔偿责任从不超过10%上升为40%,赔偿数额的差距是相当悬殊的。
交警D拒绝对这一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评价,但他坦承,由于我国的路网设计是以车为本,行人的合法通行权易被侵犯又很难得到救济,同时基于其弱者地位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多数情况下,即使是行人的过错,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也往往会适当给机动车划分一定的责任。 “我国大部分老百姓没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机动车则不仅有交强险,多数还购买了三者险,让司机多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一般也不会造成过大负担。”
“都这么认定事故责任,就难怪去年浙江义乌那位骑电动车撞奔驰的大爷会大言不惭地对奔驰车主说出‘我家境一般,你全责吧’这样的话了!”小孙对此不以为然,在他看来,谁的错就是谁的错,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立法可以向弱者倾斜,但执法不能奉行“谁弱谁有理”,“否则,不仅对机动车不公平,对保险公司也不公平啊! ”
正在变化的观念
记者调查发现,不仅司机们对“谁弱谁有理”的事故责任认定逻辑大为不满,公众对此其实也并不买账。
“发生交通事故就应当谁的责任谁负。”“如果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司机违章,那当然是司机的责任,不但要赔,而且应该多赔。但如果司机没毛病,行人违反了法律,凭什么让司机当冤大头?”“老拿‘弱者’说事,违章有恃无恐,怎么能促使行人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呢? ” 记者在街头进行随机采访时,大多数行人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完全认同“谁弱谁有理”的基本没有。
“以前,车辆普及率低,司机多是专职的。现在基本上家家有车,很多人不开车是行人,开上车就是司机,不开车的也往往是司机亲属。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考虑问题的角度自然会变化,谁都不希望有朝一日自己或者自己的亲人成为‘谁弱谁有理’的受害者。”一位高校教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执法者的观念也正在发生变化。在继续强调机动车要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同时,全国多地也陆续针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规行为采取警戒、***罚措施,在交通事故中行人和非机动车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案例也开始出现并逐渐增多。“谁弱谁有理”正在向“谁错谁担责”转变,规则意识正在社会生活的细微处得到重视和确立。
去年2月27日,杭州临安一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逆行,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骑车人受轻伤。交警调查后认定,电动车驾驶人未按信号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轿车司机无责。交警还特地就此提醒市民: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也好,电动车、自行车、行人也罢,都须依规守矩,谁都不能凌驾于交通法规之上。作为交通参与者,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无独有偶,今年3月,澎湃新闻报道了发生在上海的两起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非机动车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例。两起案例中,涉事的两名骑车人均在事故中丧生,但他们的“弱者”身份和死亡后果,并没有改变自身的违法事实和事故责任认定结论。
交警正试图通过这样的案例,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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