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甘州区法院对一起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利用虚假身份在各地租赁房屋,并架设***设备以帮助犯罪团伙进行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刘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提供的设备可能会被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在同学晏某的介绍下受雇于他人,从贵州省乘坐火车先后到达西藏拉萨、张掖市甘州区,以虚假身份信息在两地租赁房屋各一套,并将由上家邮寄的三台Goip设备分别架设在上述两地的出租房内,供给犯罪分子通过远程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直至2020年9月被查获,两台设备共拨打***电话4684次,造成何某等13人被骗。
甘州区法院认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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