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是什么(车辆管理办法细则)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机动车辆维护保养、行、停规范、驾驶员的素质要求及日常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机动车辆管理。

2 管理职责

2.1运输分公司为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统一管理。

2.2 人力资源部配合负责做好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和内部技能考核、评聘以及司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机动车辆管理机构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公司内部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保险。

2.3 后勤保障部负责对进出生产区和总库区内的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2.4 技安环保部负责对机动车辆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厂区内机动车辆行驶管理制度的制定。

3 驾驶员管理要求

3.1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机动车辆驾驶证。

3.2 取得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经内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方可驾驶。

3.3 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架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3.4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规章制度。

3.5 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3.6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技能。

3.7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对违章指挥拒绝执行。

4 机动车辆管理

4.1 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道路上行驶时,应申领临时通行证,按规定行驶。

4.2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4.3 机动车辆除符合《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动部[1995]161号文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严禁带病上路行驶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4.3.1 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4.3.2 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灭火器和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

4.3.3 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前排应配备安全带,安全性能应符合GB14166《汽车安全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有关规定,其安装应符合GB14167《汽车安全带固定点》有关要求;

4.3.4 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溜木;

4.3.5 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4.3.6 车辆所有的装置应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4.4 机动车应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4.5 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4.6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人数),运输“四超”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车辆管理是什么(车辆管理办法细则)

4.7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5 车辆维修保养

5.1 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回场安全检查,主要包括:

5.1.1 在划定区域内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检验,每月检查次数不应少于四次;

5.1.2 修保车辆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2 驾驶员应参与机动车辆的一、二、三级保养工作。

6 乘员安全管理

6.1 乘员在乘坐机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要求,不应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员有协助驾驶员瞭望的义务,有制止驾驶员违章行为的权利。乘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6.2 乘员乘坐车辆时应听从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乘车时先下后上,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6.3危险品运输车运输危险品时,驾驶室除押运员外不得而搭乘其他人员。

6.4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乘坐车辆。

7 机动车辆行驶安全管理规定

7.1 机动车辆必须由机动车辆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统一调配,车辆必须执行派车单制度和出车审批制,严禁私自出车。

7.2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不具备资质严禁驾驶。

7.3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活动制度,对所有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7.4 严格执行驾驶员上岗制和准驾制,严禁有病、疲劳、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和超速、超载、抢道驾驶及将车辆交其他人员驾驶等不安全行为。

7.5 长途车和特殊情况下出车,必须对路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做好危险点分析,做好安全行车措施和应急准备,不应长时间疲劳驾驶。

7.6 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制,对机动车辆要勤维修、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出现故障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7.7 机动车辆内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档案。

7.8 机动车管理单位要为机动车驾驶员配备齐全、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器具。

7.9 乘车人员实行最高职位负责制度,同车人当中,职位最高者对车辆行驶员负有安全监督责任,乘车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做影响驾驶的事情。

7.10 车辆管理单位必须对车辆进行年、季、月和日检查,建立使用、维修和自检记录。

7.11 驾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7.12 车辆驾驶员穿越城镇、村庄、桥梁、隧洞等地点时,应确认限制标志后再通过;在乡村、施工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桥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低速,并派人协助驾驶员瞭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7.13 在未经勘查的沼泽和泥泞路段,不准冒险驶入;应随车备置防陷的垫木及牵引绳索,车辆被陷时,不应强加油门倒退或前进,应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车辆协助拖出。

7.14 机动车辆涉水应选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避免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汽车排气口应接出水面,接口处应密合;涉水应不超过汽车最大涉水深度,选好涉水及出水路线;在水中被陷,不可强加油门,应设法将车拖出。

7.15 机动车辆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结合汽车爬坡性能,采取适当的变速档位和制动控制办法,不准熄火及空挡滑行;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适时提前鸣号、减速;下坡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握好方向,低速行驶。

7.16 在沙漠地区行驶时,应进行沙漠驾驶培训,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救生的基本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7.17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安全管理还应符合《危险品装卸、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8 生产区及库区车辆管理

8.1 机动车辆在生产区或库区必须限速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严禁在厂内超车、抢道,货车严禁人货混车。

8.2 生产区应设定专用产品运输车道、停靠点,车辆必须按规定车道行驶、停靠,非生产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内,如因工作需要,非生产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进行审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3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如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区,必须进行审批,并派人跟踪管理。

8.4运输汽油、酒精等危险品车辆进入厂区,应派人跟踪管理,严格遵守厂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8.5厂内车辆也要实行准驾证制,并做到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由专人负责运输车辆和人员管理,保持车况完好,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保证人身安全。

9 生活区机动车辆管理

9.1 生活区车辆必须限速行速,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严禁在生活区内超载、超高、超宽、超车、抢道行驶。

9.2。生活区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不得私自乱停。

9.3进入生活区内车辆不得随意鸣号。

9.4生活区内为员工生活场所,进入生活区内车辆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严格遵守生活区行车规定,尤其在员工上下班高峰时期,门卫要严格监控外来车辆的进出。

9.5生活区门卫对进入生活区内的车辆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审查。

10 交通安全档案管理

厂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如下管理档案:

10.1 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10.2 使用、维护、维修和自检记录;

10.3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10.4 机动车辆档案;

10.5 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10.6 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10.7 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

10.8 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10.9 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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