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法条全文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法条全文)

商法复盘(记录人:高治杰)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履行完出资义务后,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正因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就会有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进而损失外部债权人利益。

股东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方向,过度控制公司,将母公司财产转移到子公司,将子公司的债务转到母公司,或者直接让收益归于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在经营失败,由另一有限公司破产,因为没有任何财产,此时仍让其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揭开法人面纱,即法人人格否认,应运而生。

具体表现为,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财产,不做账目记载,股东将公司的收入存入个人账户,不做财务记载,或者虽然记载但难以区分,造成财物混同;又或者子公司、分公司的业务经营和总公司的业务经营混为一谈,各关联公司之间的管理人、财务人员一样,导致公司业务混同,也属于法人人格混淆的情形。

对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由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债权人直接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告知债权人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拒绝追加的,裁定不予受理。一般情形下,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明确即可,但在公司法属于特别法,应当遵循此规定,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可以以股东、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起诉公司,得到胜诉判决后,以股东为被告起诉的,应当受理,此时被告是股东,公司是第三人。

公司决定解散,依法应当进行清算,但是没有人主动执行此项工作,给外部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全体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表现。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的结构是,股东认缴出资后,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会有权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及工资报酬,公司中股东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设立1-2名监事。

股东并未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董事、高管,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竞业禁止的行为,也可能为关联公司的企业谋取本应属于本公司的利益,或者将公司的财产计入个人账户,违反公司法及担保法律解释的规定,越权担保等。出现此种情形,属于董高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得到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追究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可以向监事会请求,以公司为原告,监事为诉讼代表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未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原告是股东,被告是侵权人,第三人是公司。如果胜诉,胜诉利益归公司所有,且公司负担股东为此支付的必要费用。如果败诉,则由股东自己承担相应的费用。

解散公司之诉

公司法规定,公司出现两年不开股东会,或者两年虽然开会但是无法形成有效表决,继续维持公司经营,会造成损失,且经过调解解决不了矛盾,十分之一注册资本的股东,或者表决权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提起该解散之诉,如果要求对公司进行证据和财产保全的,应当要求股东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不得进行保全。

此处,应当注意,公司解散绝对属于例外,在股东间、经营管理人之间出现矛盾时,能够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或者让股东转让股权、减资、回购股份等,股东退出公司,保持公司继续经营管理等,就不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公司解散。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同时又要去清算等,对清算不予受理。股东对其他股东、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将其列为第三人,如果不同意的,应当驳回该部分人的起诉。

公司回购股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五年盈利,五年却不分红,作出合并、分立、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决议,股东投反对意见,投反对票的,可以要求公司进行回购股权。

30日内,公司应当作出是否回购的决定,60日内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强制回购股权

撤销公司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违法的,属于无效决议;公司股东会人数不够,表决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表决,则是未成立的决议;公司股东会表决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章,属于可撤销决议。

公司股东,其他股东以共同原告身份,以公司为被告提起撤销决议之诉。

此处注意,公司对于董监高等人员等免职,属于无因撤销行为,不要求该相关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只要达到二分之一表决权股东的通过,即为有效决议。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有权决定董事、高管的人员、工资报酬,有权决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有权变更公司章程,决定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为合伙等。

股东如何出资

股东可以以货币、可以评估作价转让等财产、知识产权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收帐款债权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不得以有权利瑕疵的股权出资,不得以有权利负担的土地、不动产出资,但除劳务外均可补正。

股东交付房屋、知识产权,未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变更登记,未变更的,应当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变更登记的,股东主张自实际交付起,享有股东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发起人设立公司时,会签订出资协议,认缴出资,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如果股东未在规定期限,缴足相应出资,应当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若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债权人债务行为时,该股东和其他发起人对债权人在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由股东补充赔偿);如果股东出资时,虚假评估,出资的实际价值与公司评估的虚假价值,差异明显,属于出资瑕疵,由该瑕疵出资股东、发起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增资时,除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额优先认购增资资本,若增资出现出资瑕疵,则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高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即公司通过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假的利润分配、关联交易,恶意将公司出资,转移、抽逃到外部其他第三人或者公司名下,此时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无追偿权。

股东股权转让

出资人认缴出资后,即可要求记载于股东名册,登记在工商登记中,未履行相关登记记载义务,公司实际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中,或者出现其他能够证明股东实际享有股权行为的,可以认定该出资人实际为公司股东。

股东出资,享有期限利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有权不缴纳未到期的出资,但公司破产,或者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破产的除外。

股权在公司内部转让,可以自由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给外部第三人,应当经过公司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的,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未通知其他股东,即转让股权的,其他受损害的股东,可以在知道转让股权行为30日内,或者变更工商登记1年内,可以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但非因股东自身原因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因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无法获得股权的,有权要求出让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以高价转让1%股权给外部第三人,恶意规避法律,使公司其他股东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然后以极低价格转让其他所有股权的,视为规避公司法规定,恶意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应当由该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瑕疵股权转让,可以转让,但受让人对出资瑕疵是由明知对,公司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补足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知情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权利

股东享有查账权,但无复制权,查账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查账理由,有以下情形的,属于理由不正当,公司有权拒绝查账:

股东经营关联交易,违反竞业禁止规定;3年内曾经向外部第三人透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有透露商业秘密危险的情形。

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表决相应的事项。

股东死后,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权,但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可以决议要求不分红,可以决议人走股留,此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表现,不应由公司法强制管理。

在公司股东,无任何出资、抽逃所有出资,经过公司催告后,股东仍不缴纳相应出资的,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股权代持

很多实际出资人, 出于各种考虑,决定不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显示自己,就决定成为幕后获益、实际操纵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约定的,股权收益归实际出资人,只要没有违反合同法52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且股权收益归实际出资人,这属于二人之间内部约定,公司法不做干预。

实际出资人若想浮出水面,成为公司股东,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如果有证据显示,该实际出资人已经参与到公司管理之中,其他股东未表示异议的,应当认定该实际出资人是公司股东。

名义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如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应当要求该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对公司外部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在名义股东实际赔偿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外部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的,只要进形式审查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变更了股东登记,就应当认定该第三人善意取得了股权。名义股东对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符合公司法规定,认定为有权处分,外部第三人适用民法典善意取得的规定。

董监高职权

董事会,有权根据经理对高管、财务负责人对提名,决定人选。监事有权调查、监督公司的运营,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委托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账,所需必要费用由公司负责。高管可以具体对董事会对决策进行执行,总经理领导下的各中层,对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受其监督。

破产

破产原因

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现有财产无法清偿公司所有债务,或者出现资不抵债难以清偿债务可能性对,即可认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

破产申请

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申请重整、破产,在外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破产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十分之一表决权股东有权提重整申请。出资人、股东不得直接提起重整申请。

受理破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均应当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中止,待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后,诉讼、仲裁继续。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破产欠的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债权不明晰的,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后的15日内,可以诉讼、仲裁来确认债权。

破产管理人

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开会前,有权决定公司是否继续营业;拟定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应当及时报告给债权人会议,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不得处分。有权决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视为合同解除。对方可以催告管理人,看是否继续履行合同,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债权人会议

决定通过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监督管理人的运行,有权决定更换破产管理人

债务人财产

一、 追回权

公司董事、高管,抽逃的出资,职工普遍拖欠工资的高管获取的地平工资,奖金、分红、高平工资等,均应当追回,归入到债务人财产。

二、 撤销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破产受理前一年内,公司无偿转让财产、为没有担保等债务设定

担保、低价卖出、高价买入的,应当予以撤销

在破产前一年内,前半年能清偿的均可以清偿,只有在破产受理后才到期的债务,

无法清偿应当撤销;破产前半年内,均不能撤销,以下五种情形除外:房租、水电费、

职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设定担保的债务、已决裁决、裁定、判决书执行的。

三、 抵消权

商法法条全文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法条全文)

破产前一年内的前半年,能抵消均抵消,只有在破产前一年后半年才到期的不可以

清偿。C能抵消就抵消,除非在后半年内才到期,不可以清偿

四、 取回权

公司基于仓储、保管等合法占有的第三人合法财产,在公司破产受理前,转让给第

三人,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真正权利人可以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反之在破产受理后,

转让给第三人,且善意取得,权利人可以作为共益债务进行随时清偿

保留所有权的合同,第三人可以基于保留的所有权,进行取回,但管理人有权决定

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决定继续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可以取回标的物。

在途货物取回,在货未到达债务人手中,发出取回的通知,可以取回。在到达债务人后,不得主张取回。

取回权,破产受理前,视为普通债权,破产受理后,视为共益债务。

不得作为破产财产申报的:

职工工资、医疗费、抚恤金、社保、滞纳金、违约金、利息、担保的债权、债务人开会

的费用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受理破产后30日—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在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承担相应增加的清偿成本。已经分配的,不再补充分配。

重整

对于出现债务无法清偿可能性的,只能申请重整,不能申请和解和破产

裁定受理破产,到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这段时间是破产重整期间,但重整程序尚未结束,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仍然是重整程序。如果未通过重整计划,应当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宣告破产。在执行重整计划时,管理人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导致公司运营状况恶化的,债权人有权申请终结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重整计划,应当由职工工资、社保、税务、普通债权人,组成表决小组,各小组人数过半,且通过表决的人数所代表的债权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均通过,则重整计划在内部通过,提交法院。

重整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权额变动承诺无效,债务人设定的担保有效,债务人的清偿有效。受偿的债权人,只有等到其他同一顺位的债权人受偿比例相同时,才能主张继续受偿。

重整过程中,取回权受到限制,除非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等,可以取回,不得以重整程序直接取回该财产。

口诀:

股东会表决: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667

解散公司:2年不开花、2年不结果,经过调解无法化解矛盾,继续存续,于公司有害

回购股权:55合分转,该死不死改章程,拒绝票可以60日申请回购

解除股东资格:抽逃全部出资、未缴纳任何出资,经过催告,仍然不履行,可以解除

合并程序、减资程序(分立、增资不需要)

667通过

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0日内通知债权人,或者要起提前清偿,30日内进行公告

获悉公告的,30日内申报债权或提前清偿,未获悉,45日内

变更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61)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