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4岁男子魏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失足女小芹,两人在经过一番协商后,最终以300元达成了交易协议,之后两人相约在酒店见了面。
不过,在交易过程中,20分钟过去了,魏某依然没有结束交易。小芹见状,便有点不耐烦,催促魏某快点,可魏某却置之不理。
由于小芹急着接下一单生意,便打算终止交易,魏某对此当然是不答应啊,于是两人便发生了争吵。最后,小芹欲强行离开,年轻气盛的魏某顿时大怒,对小芹殴打了几拳后,强行与其继续发生了关系。
事后,倍感委屈的小芹,一气之下选择了报警,魏某随后被警方带走调查,后经鉴定,小芹被魏某打成了轻伤。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24岁男子魏某殴打失足女小芹,与其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又涉嫌哪些罪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1、魏某殴打小芹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魏某为了继续与小芹发生关系,对其实施了殴打,属于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而且殴打导致了小芹受轻伤,属于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综上所述,魏某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魏某殴打小芹,导致其受了轻伤,而且魏某是年满24岁的正常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魏某强行与小芹发生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魏某和失足女小芹前20分钟发生关系时,双方属于你情我愿,并不构成强奸罪,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
但是,第20分钟起,当失足女小芹不愿意继续发生关系时,魏某却使用殴打这种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魏某这种违背小芹意志的行为,已经明显涉嫌强奸罪。
犯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魏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之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由于本案因两人嫖娼而起,小芹对这起强奸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魏某从轻处罚。
3、魏某和小芹的卖淫嫖娼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所谓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魏某和小芹通过网络认识后,便相约在酒店发生了关系,两人此前并不认识,属于不特定的异性之间;而且两人是以300元达成的交易协议,明显属于以金钱为媒介发生的关系。综上所述,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无疑。
卖淫嫖娼,一般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魏某和失足女小芹不属于“情节较轻”之列,因此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卖淫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的,通常会通知家属,这既是警方办案的法定程序,也是为了保障卖淫嫖娼者家属的知情权。
最后,大家对本案有哪些不一样的看法呢?期待你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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