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业主知情权?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故业主涉及小区共有权利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享有知情权,这是实行小区自治的基本前提,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章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业主有哪些知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业主享有享有以下知情权: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三、业主行使知情权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岳某士、绿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案号:(2021)豫0103民初6502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一周时间内在小区各里、院贴出公告,允许业主随时查阅业委会的各项会议记录、决议、决定、规章、制度、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同房屋租赁人签订的出租合同、道路场地停放车辆记录、停车费收缴记录、广告、通讯、饮水、商业设点登记及各项收益账目等相关资料;
二、依法判令被告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各里、楼院向业主详细公布利用共有部位所得收益情况及资金流向,并接受业主询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二、被告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小区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三、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裁判要旨:
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没有公布公开的一切相关信息数据并随时接受业主查询,故为保障业主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的权利,应当将上述信息进行公布,满足业主的知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例二:董广海与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案〔案号:(2021)吉0104民初794号)〕
诉讼请求:
一、判决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示在领秀朝阳小区从2010年至2020年收取的公共收益,电梯广告费、地面车位费、地面车位费等收益数额总额;
二、判决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示从2010年至2020年在领秀朝阳小区收取的电梯广告费、地面车位费、地面车位费等公共收益的每年收入情况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示从2010年至2020年10年间在领秀朝阳小区收取的物业费总额,每年使用情况;
三、判决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示从2010年至2020年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方正在领秀朝阳小区宽带入网费的收益情况及收益总额;
四、请求法院判决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示从2010年至2020年10年间在领秀朝阳小区大门内外广告,停车栏杆广告、每个楼梯间(1-18楼)开锁、修锁广告的收益情况及总额;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领秀朝阳小区公示栏公示自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期间在领秀朝阳小区收取的电梯广告费、地面车位费、地面车位费业主公共道路施划的停车位)每年的收益额、总额及收支明细;
二、被告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领秀朝阳小区公示栏公示自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期间物业费的收取总额及每年的使用情况;
三、被告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领秀朝阳小区公示栏公示自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期间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方正在领秀朝阳小区宽带入网费的收益情况及收益总额;
四、被告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领秀朝阳小区公示栏公示自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期间在领秀朝阳小区大门内外广告、停车栏广告、每个楼梯间(1-18楼)开锁修锁的收益情况、总额及收支明细;
裁判要旨: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等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例三:易斌、广州市金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案〔案号:(2021)粤0104民初24084号〕
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布光明广场共有部分(屋顶、外墙)使用及收益情况,并提供给原告查阅;
二、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布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并提供给原告查阅;
三、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布物业管理费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提供给原告查阅。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金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易斌提供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63号大厦从2009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有关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的财务账册,以供查阅。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金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易斌提供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63号大厦从2009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有关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的财务账册,以供查阅。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业主有权知晓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也规定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等情况享有相应的知情权。本案原告是涉案大厦的业主之一,其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请求管理企业公布与共同管理权相关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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