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侵权的比对,技术效果的相同不等同于整个技术方案的相同。一项技术方案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在分析技术特征时,需从整体技术方案的角度分析,既要考虑记载在技术特征字面上的含义,还需要关注技术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专利权利要求书及相关专利审查文档已明确区分的技术特征,不应再考虑是否构成等同。
案情介绍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拥有名称为“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810113984. 9(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至今有效。搜狗公司认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共同制作的“百度输入法”软件中“隐式自造词”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等16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搜狗公司遂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熙公司)停止侵权,百度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赔偿搜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其中人民币5万元由天熙公司连带赔偿)。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的二元对需要参与计算概率,因此涉案专利二元对的技术特征不仅记录“相邻的两个词”,还记录“该两个词之间的相邻关系”。相比较被控侵权软件与涉案专利的二元对技术特征,二者相同之处在于均记录了相邻输入的词,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被控侵权软件未区分形成同一自造词的不同组合,即未记录相邻词的相邻关系。此外,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可知“词频”与“概率”之间存在区别和联系。词频是用户输入某特定词的频次,涉案专利中的“概率”指用户输入某相邻词对在用户输入的所有相邻词对中出现的可能性,二者相同之处在于:均受用户输入该特定词次数的影响,但均不简单等于用户输入的次数;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概率T(A,B)/(SUMBI)受用户输入二元词对的总次数(SUMBI)影响,而词频不受用户输入二元词对的总次数(SUMBI)影响。经过对被控侵权软件进行测试并勘验源程序,被控侵权软件根据用户输入自造词的总次数赋予用户自造词相应词频信息,未统计用户自造词占所有用户所有自造词的概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相关专利审查文档已明确区分“频次”和“概率”的不同含义,因此,在专利侵权判断中,应将二者直接认定为不同的技术特征,而不再考虑二者是否构成等同。据此,被控侵权软件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构成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搜狗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搜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软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软件专利的事实查明较为困难,因原告不掌握被控侵权软件的代码信息,一般只能证明到表象相同,然后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但如果被告能够反证其技术方案不同于涉案专利,则举证责任又再次转移给原告。本案技术特征比对中,搜狗公司首先通过实验证明百度输入法软件能够在用户输入的过程中记录用户对句子的输入和对上屏词的选择操作,以证明百度输入法与涉案专利具有技术效果上的相同点,百度公司被迫提供反证,最终实现案件在事实查明的基础上做出判决。本案的举证责任不断在原被告之间转移分配,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软件类专利本质上属于方法步骤的发明,在理解分析技术特征时,需从整体技术方案的角度分析,既要考虑记载在技术特征字面上的含义,还需要关注技术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词频”和“概率”的比较,不仅限于概念比较,还要结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相关专利审查文档的相关记载,对于已明确区分的技术特征不应再考虑是否构成等同。本案为同类案件的技术事实认定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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