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顺位,又称抵押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抵押顺位,关系到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和受偿顺序。
通常而言,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比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受偿完后,若抵押物的价值还有剩余,顺序在后抵押权人才能在剩余的这部分中受偿。所以,顺位越靠前,受偿越有利,抵押顺序在第三顺位、第四顺位之后的抵押权人,很难得到权益上的完全保障。
举个例子,王某有一栋房屋,先抵押给A,再抵押给B,最后抵押给C。ABC这三人虽然都享有受偿的权利,但是如果王某的房屋拍卖变现,需要先偿还A,再偿还B,最后偿还C。
从法律上来说,抵押人抵押的债权金额不得高于抵押物本身的价值,抵押后,若抵押物价值有剩余,重复抵押的范围不得超过剩余的部分。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王某的房屋如果价值200万,他向A和B一共抵押的金额,肯定不能高于200万,否则便不会抵押给C。
那么,第一顺位就一定是第一个受偿的吗?
是的。
物权法中有规定:抵押权已经登记的,登记在前的优于登记在后的清偿;顺序一样的,按比例清偿。
但是,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也不是那么好实现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司法执行程序还会受到查封顺序的影响。因为,只有首封人才能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如果你不是首封人,即使再着急,你也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实现受偿。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和首封人商议,让其启动评估拍卖;二是和首封法院协商,把处置权移交到自己手里。不管哪种方法,其实都存在着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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