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删)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
【挪用公款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 增加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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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十一的修改:
1,删除第一款第二档法定刑中,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情形
2,调整第一款法定刑,将原来的3-10年,调整为3-7年
3,增加第三档法定刑,增加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4,增加公诉前退还的情形,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
《立案标准二》第85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 “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关于量刑标准
根据法释 [2016] 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中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
第一档 数额较大是 10万,5万x2
第二档 数额巨大是 400万,200×2
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较大” 200万,100×2(对应条文已经删除)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一个量刑档的数额较大 6万,3×2
第二个量刑档的数额巨大为200万,100×2
数额较大不退还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万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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