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格式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交汇点讯 “录取率高达80%”“29.9元即可抢定原价¥488课时”……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可以如此宣传?今年5月以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强化组织领导,铁腕重拳出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扎实有效推进教育培训机构治理行动,查处了一批价格类、合同类、广告类违法案件。现公布年度第三批典型案例,并以此督促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诚信为本、合规经营;提醒广大家长擦亮眼睛、加强防范、理性消费。

一、南京橙心橙意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发放“研学产品介绍”宣传彩页,内容包括“7年以来,我们累计服务的中国家庭人次超过30000,有超过60%的会员复购,跟随我们参加不同主题的研学和营地课程”等。经核查,当事人对“研学服务”的开办时间、人数、复购率等数据进行的宣传没有事实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使用“学员开课四课时后,乙方不退还当期剩余费用”、“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通过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裁决为终局”等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000元。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格式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二、南京爱思哲教育培训中心广告违法案例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爱思哲”上,先后发布 “原名校插班考命题组成员亲授”、“CP班NW录取率高达80%”、“期末考试命题组组长,参加过两次中考阅卷”、“爱思哲喜获男女双状元!喜获状元、榜眼”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广告违法行为。

玄武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90000元。

三、南京思泉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虚构原价和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易拉宝展架,开展“暑假班活动”原价宣传,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活动原价的销售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易拉宝展架上使用“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南京思泉教育所有”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11000元。

四、南京励信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广告违法案例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教学场所设置广告展板,宣传其培训的学员“卓越学员单*菲 Phoebe(江宁同曦场馆)KET口语满分,写作满分。励步英语学习经历:5岁进入幼儿阶段学习,6岁半进入小学阶段学习,四年级Pet Grade A”,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广告违法行为。

玄武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元。

五、南京赛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例

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29.9元即可抢定原价¥488机器人体验课1节、价值69元拼搭玩具1份、常规课年卡2课时”等内容。经核查,当事人存在标示原价内容不规范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合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落实“双减”工作职能,持续加强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广告管理、不正当竞争、规范合同等方面监管,严厉打击教育培训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市民发现相关线索,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6)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