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住建罚决字〔2021〕第3号
当事人: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579461
地址:住所在长沙市芙蓉区隆平科技园远大二路236号天园研发基地7层
法定代表人:陈鄂湘
2021年9月你公司设计的湘西州邮政网运调度指挥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柴油发电机房上部布置餐厅设计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3.2条“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条款要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截图两份,证明当事人违反1条强制条文事实属实。
证据二: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审查机构身份。
证据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证明当事人设计违反强制条文事实属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反强制条文事实属实。
2021年12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住建罚先告字〔2021〕第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州住建罚听告字〔2021〕第3号),你公司于12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建设银行湘西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30015100730****22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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