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届时债权人仍需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如存在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被执行人可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鉴于强制执行公证虽有其效率优势,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无法规避的弊端和风险,有可能造成无法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债务人转移资产的风险,同时若出现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执行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况实际上其效率优势也将大打折扣,故建议债权人在选择时一定要根据自身债权情况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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