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实施二审终审制度,但为最大限度保障诉讼当事人合理救济之权利,《民事诉讼法》在二审程序外亦同时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亦称“再审”)。
诉讼当事人不服原一、二审终审判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若再审成功,则有可能将原生效判决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
但是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亦有规定,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不停止执行。
相信大家也看出来了,在这样一个“窗口期”,可能发生一种情况,那就是执行法院把生效判决中被告财产给执行了,但最终再审法院又把执行法院前述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给撤掉了。
这就很尴尬了,遇到这种执行错误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做?
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回转申请书,动作要快,免于财产被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下面笔者来简单说下自己对该条款的理解:
笔者以为,之所以要求法院作出书面的执行回转“裁定”,原因在于:执行程序,是以执行依据作为一切前提的,反向执行也是执行程序的一种,自然也不能例外。
原来的生效判决虽被撤掉,但是原来的申请执行人已经事实上取得了对已执财产的占有控制,原来的被执行人对原来的申请执行人在现在的债权,是并未得到法院确认的。
因此,民诉法明文规定,执行回转时,法院必须作出回转裁定,赋予该债权以司法确认效力。
但是笔者最后提示,因为再审法院一般是执行法院的上级甚至上上级法院,双方之间往往不能做到信息及时传递。
而此时再审申请人(原被执行人自己)极大概率是最先知道再审结果的,因此一定要及时申请法院执行回转,起到提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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