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判定合同是否有效,是个多层次分析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要抓住合同成立构成要件-合同成立抗辩规范-合同有效构成要件-合同无效抗辩规范的主线思路,抽丝剥茧层层挖掘其内涵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审查。

一、第一层次:合同成立

解决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需要分析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有多种方式,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要约承诺或者行为接受模式、数据互联网模式。

(一)对于要约承诺模式,要对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别分析:

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1.要约

首先,要看是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构成要件为:(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其次,符合要约构成要件以后,就还需要判断要约是否生效,要分两种方式进行判断:(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额,按照其约定。如果要约尚未送达对方时就撤回的,要约就并未生效。

最后,还要判断要约是否存在失效条件。包括:(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存在失效条件的,要约条件则无法满足。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诺生效的时间分为两种:一种是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生效判断同上文要约生效的条件;另一种是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若未达成上述条件,则承诺不生效,进而合同无法成立。

(二)行为接受模式

在合同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数据互联网模式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第二层次:合同有效

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生效要件的判断,要从三个构成要件加以展开: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需要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判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效力待定。

进一步而言,我们需要对签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加以判断,到底是完全还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再行判断,合同是有效还是不成立,甚至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对于意思表示是否相一致,在合同成立阶段已经详细阐述。对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是否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若以虚假意思表示则其行为无效;(2)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若有则该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仍需按照各自的构成要件结合相应证据进行判定,若有则相对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除此之外,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合同的有效无效,内涵丰富,意义重大,值得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只是基于请求权基础上,结合民法典相应条文,简要梳理的合同有效无效判断的主线思路:合同成立构成要件-合同成立抗辩规范-合同有效构成要件-合同无效抗辩规范。

合同的有效无效判断系合同纠纷的关键前提和基础,没有准确的合同有效无效判断则无法推进合同纠纷的解决。关于合同的有效性分析始终在路上,这个问题始终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关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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