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释义)
本章共4条,主要规定严重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和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本条是关于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列举的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违规行为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都应依法追究责任。
本款主要规定两种法律责任形式:
一是行政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是: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是: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款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人员的处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主要是指不属于组织人事和监察机关规定的可以给予处分范围的人员。不适用处分的人员有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给予教育、训诫、经济处罚和解聘等不同形式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和定密不当法律责任的规定。
“重大泄密案件”,是指符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标准的案件。根据该规定,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中,重大案件是: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5项以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特大案件是: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2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5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7项以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OO万元以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在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中,重大案件是: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5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7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OO万元以上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特大案件是: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2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7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10项以上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致使国家秘密失去保护,造成泄密的;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严重影响信息资源合理利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违规、泄密行为的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本条是关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分别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主要包括: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没有履行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的义务;发现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没有立即停止传输和保存客户发布信息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对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上发布的涉密信息予以删除,致使涉密信息继续扩散。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次修订,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加强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正确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法律程序行使职权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谋利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本条适用主体必须是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负有保密管理职责的人员,不包括各级机关、单位的专兼职保密干部,同时,违法行为必须是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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