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情况,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单位是相关管理的强势,因此常常以该员工不符合条件,不听从管理,不服从安排,违反劳动者规章制度等原因,甚至是不告知相关原因而直接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其实有些理由是合理的,但是因为程序没有完善,规章没有告知从而丧失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比如说单位应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其中就存在较多的问题,1)录用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合理;2)该录用条件是否已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是否知悉或者同意;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那么仲裁会基本会判断单位解除合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到,当劳动者患病恢复后,或单位认定其不适合工作的,或双方因合同订立时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时,单位不能直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要采取补救措施,给劳动者一个机会,看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假设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注意的是,由于单位相对强势,故其往往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往往造成单位违法解除,从而被判定支付赔偿金。
上述简析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但是并不是鼓励双方利用法律规定规避责任,特别是目前最困难的情况下,裁员虽然是常用方式之一,但并是最好的也不是应该提倡的方式。劳资双方还是应当抱有同舟共济的方针,首先从领导带头,降低薪水,团结一致,集思广益,克服困难。即便不能达成一致的,单位也不应该拖欠员工的相应待遇,可以协商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减少支付的方式,履行应尽的职责。同时对个别有违诚信、社会良序公德的劳动者,应进行严厉打击,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列入到社会诚信档案中,从而维护社会良好风气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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