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裁定和决定
|「民事判决」
适用于解决实体性问题。原判决就实体问题存在遗漏,可以直接作出补充判决,该补充判决与原判决形成同一份完整的判决;对于原判决中错误判决的内容,只能借助于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1.判决内容
(1)首部:法院的全称、案件年号和编号。
(2)正文:案由、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3)尾部: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2.判决的宣告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离婚案件宣告一审判决时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当庭宣判的,法院应当在10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当庭发给判决书。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3.判决错误的纠正——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分情况处理
(1)笔误用裁定补正——计算错误、书写错误。
(2)判决的实质错误:原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
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不上诉的——判决生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民事裁判说理制度
民事裁判说理制度要求法官心证公开,是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之一。判决书的法定内容包括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民事判决书的结构与说理判决书的法定内容包括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具体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判决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4)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5)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离婚判决还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民事裁定」
主要适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少数实体性问题。
1.裁定适用情形: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执行管辖权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启动再审或驳回再审申请;破产裁定。
2.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不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是可以上诉的;小额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既可以上诉又可以申请再审。
3.不予受理必须用书面裁定的方式作出,不得口头裁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决定」
主要适用于解决一些特殊事项,其功能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保障法院公正顺利的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1.适用决定的主要情形(常考情形)
回避;拘留、罚款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延期审理;申请法院顺延期限;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法院自行启动再审。
2.处理有关回避和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拘留)
可复议,其中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罚款、拘留为上级复议。
|「所有法律文书的救济机制」
1.可以申请复议的法律文书
(1)可申请原级复议的裁定:保全、先予执行。
(2)可申请上一级复议的裁定: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3)可申请复议的决定:回避、拘留、罚款。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罚款和拘留为上一级复议。
(4)可复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通知。
2.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小额诉讼中的管接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3.可以再审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4.既可以上诉又可以再审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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