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污染环境一案。
2021年10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某石油机械公司采购员许某要求将其公司废液交给某环境服务公司进行处置的情况下,仍介绍了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田某某承接该项工作,并由被告人杨某与许某商谈废液处置价格。同年10月29日、11月1日、11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三次雇用司机刘某驾驶货车,从石油机械公司拉走装有废液的白色吨桶共计32桶,并要求刘某驾车来到环境服务公司门口,随后被告人田某某、杨某共同对装载废液的货车拍摄了多个视频,用于制造废液已被运输至环境服务公司进行处置的假象,并由被告人杨某发送视频给许某。晚上,被告人田某某要求刘某驾车来到津南区咸水沽镇某泵站东侧荒地处卸货,并在刘某驾车离开后,私自将桶内的废液全部倾倒于荒地污水井中,部分废液外溢至土壤中,造成周围环境污染。
经群众报警,津南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认定,地上20个吨桶、4个下水井和1个外溢土地的水样六价铬浓度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20个吨桶中有多个吨桶水样PH值低于2,应认定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及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均系有毒物质。
今年4月,津南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区***指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代表,牵头组织完成了该环境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经过磋商,田某某、杨某和石油机械公司自愿对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涉及赔偿金额共计1053510元,均已由赔偿义务人支付完毕。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且通过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田某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多次介绍其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津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法治力量守护“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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