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收 养 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送 养 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收养【全名】(以下称“被收养人”)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 被收养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健康状况:
现 住 址:
送养人承诺,被收养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因被收养人不符合条件造成的责任,由送养人承担。
- 收养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健康状况:
单位情况:
现 住 址:
收养人承诺,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养人资格。如因收养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的责任,由收养人承担。
- 送养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健康状况:
单位情况:
现 住 址:
送养理由:
送养人承诺,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送养人资格及允许送养的情形。如因送养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的责任,由送养人承担。
- 收养的权利义务
-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收养人全权承担抚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吃、穿、住、行、教育、医疗等;具体约定如下:
- 饮食:【】
- 生活起居:【】
- 居住条件:【】
- 教育文化:【】
- 医疗卫生:【】
- 双方确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相互抚养/扶养的义务,相互拥有继承权;
- 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
- 保密
- 双方均须对本次收养保守秘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 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 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 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 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 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 违约责任
-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 不可抗力
-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 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 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应当解除协议。
- 通知和送达
- 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 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 附件条款
协议附件(如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其他
- 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 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 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 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 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文本已于本协议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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