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索赔案例(工程索赔案例及答案讲解)

——工程款结算时,一方未提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索赔,应不予支持。
标签:|工程款|诉讼程序|结算争议
案情简介:2011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3年,工程竣工验收。2014年3月,双方决算,确认结算款为3720万余元。同年9月,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250万余元。开发公司反诉主张建筑公司逾期竣工、工期延误以及未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等理由索赔。
法院认为: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依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未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②本案中,在案涉合同未就工程价款结算时保留违约索赔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于开发公司一审反诉主张建筑公司逾期竣工、工期延误以及未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等违约索赔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要点: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未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97号“五指山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认定及工程款结算问题——兆通公司与金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曹刚,审判员奚向阳、陈宏宇;编写人肖芳;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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