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协议管辖”那些事儿
签订合同
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
是一件十分频繁的事情
对于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如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都会予以明确约定
但是,除了上述条款外
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
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
可能导致出现纠纷时
需要去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打官司”
花费更多的诉讼成本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份
约定管辖的“秘籍”
以帮助大家了解如何约定管辖法院
为自身争取最大限度的合同利益
案情简介
家住湖南的李某为了购买汽车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苏州某公司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李某和该公司在《汽车消费贷款服务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陕西A县法院管辖。
后李某未按期偿还借款,苏州某公司向银行偿还了该笔借款履行了担保义务,故向A县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其在A县租房营业,并提交《租房合同》佐证。被告辩称其在自己住所地湖南签订合同,且签定合同时仅在合同中签字,并不清楚合同中管辖的约定。
经A县法院调查,原告实际并未在A县营业,只是为了选择在A县法院诉讼,而约定A县为合同签订地,且发生纠纷由A县法院管辖。
随后,原告经A县法院多次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A县法院对该案按撤诉处理。
法官说法
实践中,有当事人为了牟取自身利益,故意虚构合同签订地,以达到任意选择管辖法院的目的,使得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受理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反而可以受理案件,这种规避管辖的行为严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
首先,虚构合同签订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取管辖权。协议管辖中限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地点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创设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进行约定管辖,会扰乱诉讼管理秩序,如果不加以规制,会导致地域管辖规则形同虚设。
其次,虚构合同签订地会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幅增加。尤其像一些小标的案件,创设跨省的合同签订地,当事人会因诉讼差旅费成本过高、维权时间长、律师费用过高、异地执行困难等因素而最终放弃出庭和维权,被迫放弃起诉或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导致实体权利遭受损害。
再次,虚构合同签订地进行约定管辖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虚构的合同签订地法院在立案后,由于被告处于外地,会给法院的送达工作造成很大障碍,妨碍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调查,增加调查取证成本以及案件执行的难度。同时,被告一般会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便提起管辖权异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占用,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法院正常审判工作。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第31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协议管辖”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口头协议无效;
2、书面管辖协议,必须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既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也可以在合同书中订有协议管辖条款;既可以采取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达成选择管辖法院的一致意见;
3、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能随意选择管辖的法院;
4、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选择管辖的协议必须在诉讼前达成才有效;
6、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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