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犯意提起、联络、分工及犯罪预备的经过;
(3)单位犯罪的,还需要收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签批文件、单位账目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实强迫交易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公诉案件参考标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 260页。】
(三)客观方面证据
客观方面证据是指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了刑法条文规定的五类强迫交易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的证据,如组织人员强行堵工、拦路、言语威胁等;
(2)受强迫而进行交易或退出竞争的证据,如购物发票、收据、付款凭证、交付的货物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股权转让协议、退出投标拍卖程序的文书等;
(3)违背被害人意愿、正常市场交易规则的证据,如能证明市场交易价与犯罪嫌疑人出价存在差距的商品价格表、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工商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4)情节严重的证据,如造成他人受伤的医院病历资料、鉴定意见,实施多次强迫交易行为的证人证言、报警记录,能反映强迫交易数额的书证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主要的证据种类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强迫交易行为持续的时间、发生的地点、参与人、指使人,采取的暴力、威胁手段,犯罪工具的来源、去向,强迫他人交易的商品、服务的种类/项目、数量、价格/费用,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的方式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股份、债券的价格、经过,强迫交易获利的数额等;
(2)被害人陈述,证实内容同上;
(3)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4)书证、物证,包括商品价格表、装修搬运服务协议书、居间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收款收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借记卡交易明细、照片、发票、账簿、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品原物等;
(5)鉴定意见,包括法医鉴定意见、价值评估鉴定意见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包括现场和物证的勘查图、照片和笔录等;
(7)其他证据,如报案材料、接警出警工作登记表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