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3.涉信访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问题。
根据《行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践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注意识别案件是否属于针对信访办理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些案件虽然涉及信访办理行为,但诉讼标的并不是信访办理行为,此类案件不宜一概认定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自然资源部门而言,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复议申请人就自然资源部门未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予受理。
二是如果被诉行为是信访办理行为,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办理行为与既往的处理行为一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信访办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果信访办理行为不同于既往的处理行为,而是作出了新的处理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就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如马某诉某县***不履行发放安置补偿款法定职责案,某市***针对马某的信访事项作出信访复核意见,具体为:“撤销县***作出的《关于马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决定》,由县***负责协调,将调整后的补偿款交给移民接收地。”马某不服县***不执行市***所作的信访复核意见提起诉讼。市***的信访复核意见对马某申诉事项作出的新的处理意见,对其权利义务已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21日废止)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一般而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
如刘某诉某区***房屋拆迁补偿案,刘某认为被拆迁的房屋尚有装修费用未涵盖于其与拆迁人于2010年12月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内,要求区***赔偿装修损失及利息。拆迁刘某涉案房屋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区***并非涉案房屋的征收主体。刘某认为其被拆迁的房屋尚有装修费用未予补偿,应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主张权利,而非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向区***主张权利。
5.有关土地权属争议受案范围及重新起诉应否受理问题。
(1)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人民***先行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行政机关向原告承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撤诉后,行政机关不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可以认定为其再次起诉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重复起诉。
6.同时对原行政行为和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受理问题。
司法最终原则决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当是一种先后关系,而不能针对同一个争议同时进行这两种法律程序。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两种法律救济手段可以选择:一种是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另一种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虽然法律规定了上述两种救济手段,但却不可以同时进行,而应当选择其一。这是因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直接的诉求虽然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但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的效果,则必然导致复议机关同样要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
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就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当事人同时对原行政行为和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择一而诉,不应对两个行为同时起诉;当事人先后对原行政行为和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起诉在先的案件进行立案,对在后的起诉记录在案或者终结诉讼;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可以选择对起诉原行政行为进行立案,对起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记录在案。
7.督查通知的可诉性问题。
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机关行为、公法行为、具体行为、公权力行为、法效性、单方行为等特征。通知是否具有可诉性应根据其内容、外观是否具备行政行为特征来判定。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通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则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否则,不属于受案范围。
如甲矿业、乙公司、丙公司分别诉某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案,三公司因不服市***作出的督查通知单等提起诉讼。督查通知单系市***向供电公司出具,要求该单位对有关采石场停止供电,并拆除相关供电设施。虽然督查通知单的相对人是供电公司,但责令供电公司对甲矿业等公司的停电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因而具有可诉性。
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之七
裁判方式问题
1.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问题。
起诉要件是诉讼成立要件,即判断当事人提起诉讼能否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原告起诉不具备起诉要件,人民法院应以原告起诉不合法为由,通过裁定形式驳回起诉。如于某诉某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案,于某诉求确认《区人民***关于恢复实施某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决定》(简称恢复实施决定)无效,《行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由于恢复实施决定发生于2015年5月1日之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2.应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
原告提起诉讼已具备起诉要件,案件实质上涉及到原告的权利保护要件是否成立时,应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加以判断。如果其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权利保护要件,人民法院应通过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之八
行政征收补偿案件
房屋、土地的征收及补偿案件中,应注意审查是否取得征收土地批复、作出征收房屋决定,原审法院未予审查,容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原告以征收决定违法诉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确认违法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征收决定作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证据进行审查,征收决定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合法的证据予以采信。因为在征收补偿决定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中,征收决定仅仅是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的证据,并非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征收决定进行证据审查,只要征收决定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不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就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1.房屋征收补偿数额的合理性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补偿其合法权益损失,应予支持,但是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应区分合法建筑及违法建筑,准确确定补偿数额。
2.征收补偿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必须依法进行,实现使法律从一般公正转化为个别公正的目的。裁量行为的理由应是合理的,裁判结论需符合法律目的且合乎情理。如果被征收人在与征收主体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在酌定补偿数额时,要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3.征收补偿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
事实认定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进行判断。司法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基础之上。法官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权衡判断时,应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并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
4.征收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
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在当事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属于免证事实。预决事实已经为法院经正当证明程序所查明,客观上没有再次证明的必要,且生效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法院认定事实时应当以生效文书载明的内容为准。
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之九
行政赔偿案件
1.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行政赔偿标准。
因违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请求恢复原状依法不能支持而给予金钱赔偿时,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亦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在不低于征收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受损财产的价值评判可以一审裁判作出时为基准。确定赔偿具体数额,原则上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确定。经调查,有证据证明征收补偿过程中***委托评估确定的价格不低于赔偿时的市场价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以该价格为基础,参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优惠政策,确定赔偿数额。
2.赔偿义务机关未及时赔偿应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利息是使用他人金钱时当然应该给付的对价,或者他人无法使用其金钱时当然发生的损失。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赔偿金。若赔偿金不计付利息,会导致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足额赔偿,亦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在确定利息支付标准时,首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参照上述规定,违法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计付利息的标准。
其次,当行政机关不能给付被征收人房屋实物时,只能以金钱赔偿代替恢复原状。在以一审裁判时作为计算损失基准时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获得的金钱赔偿数额已足以弥补自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至判决时的损失,因此不能再判令行政机关支付此期间的利息。
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之十
行政协议案件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行政协议中,一般情况下,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如果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行政机关采取“欺诈、胁迫手段”,完全违背了合法行政、良善行政的要求,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因此此类行政协议一般属于无效协议。
2.协议的违约责任问题。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协议约定的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行政机关承担逾期履行期间的违约赔偿责任。如齐某诉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齐某因某区***未履行回迁安置协议,诉求某区***立即履行回迁安置协议,安置门市房并按照评估价给付利息。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不能成为某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
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之十一
信息公开案件
信息公开滥诉问题。***信息公开诉讼中,反复、重复滥申请、滥复议、滥诉讼的案件不胜枚举。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行为、是否具有滥用诉权的主观故意时,应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综合分析。
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之十二
登记及权属争议案件
证据采信问题。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其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如杨某诉某区***林权行政登记及某市***行政复议决定案,杨某请求撤销某市***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为案外人颁发的林权证。该案中,某区***、某市***在原审中提交的关于杨某、李某林权争议情况的说明是原审法院作出裁判的主要依据。该证据出具时间在行政机关为案外人颁发林权证之后,属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外人获颁林权证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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