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 告:单某,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某县某镇某村,身份证号:4x123xxx,电话:15XX9853XX。
被 告: 王某,男,汉族,20D00年17月89日出生,住河南省某县某镇某村,身份证号:4x123xxx,联系电话:156XX85XX30,系案涉机动车驾驶员。
被告:王某,男,汉族,1955年07月0日出生,住河南省某县某镇某村,身份证号:4XX123XXXX,电话:15XX4553XX,联系电话:156XX5467XX30,系案涉机动车车主。
被 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8HSDH7384747A234HF37,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某路某号,联系电话:0370-4SS57XXX.
负责人:李某某,职务:分公司经理
原、被告的信息以其身份证上的信息为准,住址也可以写经常居住地,原告若不知道被告一方的信息,可以到事故处理地的交警队查询,交警队通常会把案涉机动车一方的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和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保单提供原告一方。被告保险公司的信息可以到国家企业信息网上进行查询。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等各项损失暂记20000元(待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另行追加)
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9月1日20时30分许,在新乡县某某路5KM+700m处,被告王某某驾驶豫G99XXX号小型轿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至上述地点与相对方行驶原告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电动两轮车乘车人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治疗,诊断意见:原告左胫骨多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下肢多处开放性撕脱离断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后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被告王某所驾驶车辆豫G99XXX小型轿车系王某所有,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实部分可以参照《事故认定书》中对交通事故事实的描述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理由部分是通用的,可以借鉴上述行文。
此致
新乡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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