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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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凌晨2时许,杨恩江、邓晓明与朋友在腾冲财富中心KTV娱乐后乘电梯离开,与李某及朋友在电梯内相遇,双方同乘电梯时因杨恩江一方嫌李某一方说话声音较大引发口角。走出电梯后李某追上杨恩江、邓晓明继续理论电梯内发生口角一事,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争执中邓晓明听见李某要打电话喊人帮忙,心生不满,便出拳击打李某头面部一拳,杨恩江用随身携带的甩棍击打李某头部一棍,李某在二人的击打下倒地昏迷,杨恩江、邓晓明逃离现场。同年7月27日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7月25日,民警分别在杨恩江、邓晓明家中将二人抓获。
杨恩江、邓晓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李小龙律师解答:
杨恩江、邓晓明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产生的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应依法***处。二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双方发生矛盾后,邓晓明首先出拳击打被害人头面部一拳至被害人倒地,杨恩江随即用甩棍击打被害人李某1头部一棍,李某1在二人的击打下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和补充说明,证实死者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左枕部有条状钝器即甩棍打击形成6.0×1.0cm头皮下出血,颅脑损伤应为死者倒地时头部撞击地面形成。综上分析,二人的加害行为共同作用致被害人倒地,头部撞击地面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均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共同承担责任,同时,邓晓明首先动手殴打被害人,应对引发事态恶化升级承担主要责任,杨恩江用甩棍击打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左枕部头皮下出血,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故二人在案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但杨恩江应承担更大罪责。
李小龙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专注于经济纠纷、刑事辩护,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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