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薪酬调整
第24条 公司薪酬调整分为两种情况,即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工资的调整主要是针对员工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和技能工资。
第25条 整体调整根据公司统一规定进行,依据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和综合经营业绩,统一调整岗位工资水平。
第26条 个别调整根据员工个人年底考核结果和岗位变动情况确定,具体分为晋级调整、降级调整、调职调整、晋升调整和降职调整五种方式。
1.晋级调整。年终根据综合得分进行薪酬调整,各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限定的名额进行内部评比推荐晋升工资的人选,人力资源部综合审核后提出建议,经总经理批准后晋级。
2.降级调整。年终根据综合得分进行薪酬调整,各部门根据员工实际情况确定降级人选,人力资源部综合审核后提出建议,经总经理批准后降级。
3.调职调整。员工评级调动后,若原来的岗位工资已高于新职位所在职系对应的最低档岗位工资,则保持原岗位工资的水平,若低于则按新岗位所在的职系对应的岗位工资最低档起薪。
4.晋升调整。员工升职后,若原来的岗位工资已高于新职位所在职位对应的最低档岗位工资,则在新职位最低档岗位工资的基础上上调一级起薪,若低于则按新职位所在的职系对应的岗位工资最低档起薪。
5.降职调整。员工降职后,若原来的岗位工资高于新职位所在职系对应的最高档岗位工资,则按新岗位所在的职系职类对应岗位工资的最高档起薪。如低于新岗位所在职位对应的最高档岗位工资,则按对应级别岗位工资下调一级起薪。
第27条 技能工资调整(包括职称工资和学历工资)。
公司鼓励员工进修和培训,通过职称考试并领取职称证书,通过自学考试并通过学历认证后,以证书上的颁发时间为准,调整员工的技能工资,滞后证书验证,按照时间差补齐。
第6章 附则
第28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解释,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29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员工提薪工作,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提薪相关工作事项。
第3条 公司提薪原则上1年1次,以 月 日作为提薪日,但当公司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认为有特别必要时,可进行临时提薪。
第4条 与提薪有关的工作态度以及其他方面的调查,以上一年度提薪调查日到本次提薪调查日之间的时间作为调查期间。
第5条 相关职责。
1.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提薪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提薪的调查、审定等工作
2.各部门负责人有为部门人员提出提薪申请的权利,并需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提薪审查工作。
3.财务部负责根据提薪申请审批结果办理提薪手续。
4.提薪的结果,人力资源部要分别通知到每个被提薪员工。
第2章 提薪资格界定
第6条 提薪调查期间内,缺勤天数平均每月超过5天者,公司一般不予提薪。
第7条 因就业规则允许的事由或与工作态度无关特别是被认为属非人为的因素而未出勤的天数,不算在缺勤天数内。
第8条 员工迟到或早退超过4次,被视为缺勤1天,计入缺勤天数内。
第9条 在提薪日前,员工受到2次以上的批评,或者受到降薪、停职处分的,一般不予提薪。
第3章 提薪预算
第10条 提薪预算总额由各不同等级的岗位的提薪预算额乘以该岗位等级的人数之积相加而成。
第11条 公司可提取提薪预算额的3%作为提薪额外预算。
第12条 提薪调查日以后,在提薪人数发生增减时,提薪预算额也将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第13条 当提预算发生余额时,可不转入下期而作废。
第14条 根据公司的经营收益状况,公司可以停止提薪或变更其中的一部分。
第4章 定期提薪
第15条 定期提薪审定时期为1年,即从上一年 月 日至当年 月 日。
第16条 公司正式员工具有定期提薪资格,但符合下列各种情况之一者除外。
1.长期休假者。
2.在提薪审定时期中的出勤天数不满规定劳动天数的90%者。
3.在提薪审定时期中受***戒处分者,但受警告处分者在被特别认为有酌情从轻处罚余地的情况下,不受此限。
第17条 人力资源部以被提薪者提薪审定时期中的工作状况、能力、职别及其他条件为标准进行定期提薪审定。
第5章 临时提薪
第18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予以实际临时提薪。
1.岗位晋升,与新岗位的同级者的薪酬失去均衡。
2.取得了新的学历,其现行工资不足该学历的初期任职工资时。
3.根据劳动协约规定,长期休假者复职后,与其同等岗位者相比,其工资被认为存在特别明显的差别时。
4.符合劳动协约规定的无资格提薪者,其后确定其无罪判决又复职时。
5.符合劳动协约规定的无资格提薪者,其后决定无必要***戒又复职时,或者受警告处分后复职,特别在被认为有酌情从轻处罚余地时。
第19条 临时提薪需经主管副总审批,属于预算外的提薪金额,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20条 具体临时提薪的审定与提薪标准等,人力资源部需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6章 附则
第21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22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员工绩效奖金的发放,配合员工绩效考核和奖***工作,达到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制规定于公司除总经理和各主管副总级以下的所有员工。
第3条 公司绩效奖金分为季度奖金、年终奖金。
第4条 人力资源部的职责如下。
1.负责奖金总额的归口预算、报批和控制。
2.负责各期奖金的核算和统计。
第5条 部门经理的职责。
1.充分发挥奖金的激励作用,对考核打分的结果负责。
2.对部门奖金总额的浮动负责。
3.有停发员工奖金的权力。
第2章 奖金总额和奖金基数规定
第6条 每年1月份,人力资源核定上年奖金总额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时报本年度奖金总额预算到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7条 本年度奖金总额预算以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上一年度公司的经营业绩,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总经理。
第8条 每季度开始的第1周,人力资源核定上季度的季度奖金总额,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9条 员工季度奖金基数是固定比例,一般是该员工月工资的25%,并随季度考核成绩的排名有所不同,排名靠后的员工没有季度奖金。
第10条 员工年终奖金基数为浮动比例,与部门年终考核成绩(A、B、C三等)相挂钩,具体奖金基数如下表所示。
第3章 季度奖金发放管理
第11条 季度奖金按季度发放,在每季度发放第1个月的月工资的同时发放上个季度的季度奖金。
第12条 季度奖金发放依据为《员工季度考核表》中的考核成绩及考核等级。
第13条 考核成绩合格(即季度考核得分不低于70分)的员工享有季度奖金,试用期间的员工不发放季度奖金。
第14条 在季度中出现公司内部跨部门调动的,第二个月15日及以前调入的,视同调入部门员工,第二个月15日以后调入的,视同调出部门员工。
第15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员工的季度考核成绩核算季度奖金。季度奖金发放标准如下。
第4章 年终奖金发放管理
第16条 公司规定每年1月底发放上一年度年的年终奖金。
第17条 年终奖金发放依据为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和员工本人在年度考核的成绩及考核等级。
第18条 在当年10月(含)以后到岗的新员工,不享有年终奖金。
第19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员工的年终考核成绩核算年度奖金,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5章 绩效奖金发放程序管理
第20条 部门经理将《部门季度(年终)奖金核算表》(如下表所示)提交人力资源部,填写序号、姓名、考核成绩。
第21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核算各部门员工奖金,填写《部门季度(年终)奖金核算表》,提交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第22条 总经理批复后,人力资源部将《部门季度(年终)奖金核算表》交财务部。
第23条 财务部经理在《部门季度(年终)奖金核算表》上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奖金。
第6章 附则
第24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25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批后自 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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