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是什么意思(关于保护证人的法律规定)

事件名称:首创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地点:广东深圳

时间:2004年8月

事件概况:

证人保护是什么意思(关于保护证人的法律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于2004年8月实行证人保护制度,这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该制度的出台,缘于该区检察院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尴尬事。

2003年底,宝安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一起挪用公款340多万元的案件,为查明赃款去向,需向证人陈某调查取证,但涉案人的黑社会背景使陈某三缄其口,不敢作证。办案人员拿出有关证人保护的法律条文,但因法律规定含糊和不具操作性而未能消除陈某的顾虑。

另一件事是,该院反贪局收到检举某局局长受贿的材料,并发现江某是行贿人之—。江某开始坚决拒绝配合办案工作,后来,他说出不肯作证的原因——担心遭到打击报复。

为此,2004年初,宝安区检察院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研究小组发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只是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没有规定任何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特别是当证人申请保护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这是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因素。证人拒绝作证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破带来重重的困难,只有可行的证人保护措施,才能提高自侦案件的侦破率。

研究小组认为,保护不及时,发生实际侵害时司法机关才介入,证人有被打击报复的危险,这使得保护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拟定工作条例时,宝安区检察院重点研究了由事后被动保护向事前预防保护转变的问题。

2004年8月,该院在全院实施《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3个阶段,即侦查中的保护、起诉中保护和起诉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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