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2. 单位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3. 没有达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以上不满20万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处2至7年有期徒刑,销售金额50万至200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200万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柴油在销售过程中,很多都是按吨来计算的,每吨大约几千元,因此个人经营柴油,非常容易构成以上两个罪名。
笔者在最高检的官方网站上,找了几个2020年7月1日后的不起诉案例给大家参考,有一些地方的检察院,仍然认为经营柴油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可以不起诉。
案例一: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164号,广东东莞的案件,陈某某从2017年开始,就非法销售柴油,非法经营数额一共有60多万元,他所经营柴油符合质量要求,闪点为73.5,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检察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注意,该不起诉决定书发布于2020年11月。
案例二:衡县检刑不诉〔2021〕34号,湖南衡阳的案件,王某某未取得许倒卖柴油,经鉴定,他的柴油闪点为58,属于危险化学品,王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近8万元,王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还2万元,认罪认罚,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对于该案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提供这样的意见:只是当场被缴获的柴油闪点为58,以前销售的柴油无法考证是否危险品,应进一步减少非法经营数额。
案例三:陆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号,广东陆丰的案件,补某某被查获柴油价值约20万元,经鉴定不符合柴油质量标准,检察院认为补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由于补某某是从犯,又犯罪未遂,决定不起诉。
案例四: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江西省上犹县的案件,林某某非法经营柴油价值30余万元,但商务部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柴油不属于非法经营的物品,对于林某某的行为,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决定不起诉林某某,该决定发布于2020年12月22日。
总结一下以上4个不起诉案例,第一个,涉案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闪点低于60属于危险化学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个,柴油质量不符合标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四个,柴油不属于非法经营的物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通过以上的案例可知,无证经营柴油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仍然会将其作为打击的对象,笔者建议,如果因经营柴油而被刑事立案,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1、相关规定已经废止,柴油不属于专营物品;2、自己经营的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3、自己经营的柴油符合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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