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的法律解释了解)

根据《刑法》第165、166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发生明显有利于对方的购销活动,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者虽在主体及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但通常情况下,两者间的界限还是较为明确的。只有在“为他人经营”与“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方面,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的法律解释了解)

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我们发现,对二者进行区分,主要把握以下两个关键:

第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有具体的经营活动。不管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经营,经营行为的本质都要求行为人有积极的作为行为,并且这种经营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行为人虽然也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但其本人并不一定参与实施了后续具体的经营行为。

第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必须与其经营活动具有直接关系,比如,行为人获取的经营利润、经营报酬,而且数额巨大(10万以上)。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在于为自己的亲友谋取非法利益,虽然也可能从中得到一定的好处/报酬,但该好处/报酬并非直接来源于行为人在本单位的具体经营行为,而是来源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受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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