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保法处罚标准(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

保护生态环境,有严管重罚的雷霆手段,同样有润物无声的雨露阳光。3月底,我市出台《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其中明确对非主观恶意且后果轻微的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中可轻罚、免罚。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如何适用行政处罚轻罚及免罚标准?5月19日,《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

最新环保法处罚标准(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

记者梳理发现,《意见》前四条,分别以“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区分,共计明确17种适用行政处罚轻罚、免罚程序的行为。

例如“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建设并立即启动整改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初次违法,责令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我市还建立了“公开道歉承诺减轻处罚制度”,明确“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市级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可以从轻处罚”。但“公开道歉承诺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涉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实行轻罚、免罚,“违法行为轻微”“非主观恶意”“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等是重要前提。

“我们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监督帮扶、指导约谈等措施,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目的在于促进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对于主观恶意、屡教不改、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严***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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