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新劳动合同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在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四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废止,这意味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进入了全新的阶段。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在第45条规定了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赔偿金制度,引发各界注意。对于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意义重大。在劳动争议领域,存在多种赔偿金制度。迫使劳动解除合同赔偿金制度,在适用时与其他制度的区别在哪里?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制度的区别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适用的基础事实为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具备:(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四项违法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适用相关赔偿制度的主体为劳动行政部门。不过考虑到实践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际需要,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中明确相关加付赔偿金案件的适用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赔偿金制度,适用于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用人单位具备:(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五种情形,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后,可加付赔偿金。

3、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赔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区别

本条适用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适用最大的区别为适用是否以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为基础事实。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新劳动合同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制度适用不以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为前提。而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赔偿金则强调劳动者因特定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事实。

二、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规定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制度的区别

1、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规定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为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为用人单位。

2、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存在差异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规定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制度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制度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性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为标准支付赔偿金。并且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不可同时适用。

三、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赔偿金标准

1、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的,可以不支付赔偿金

因用人单位具备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已按时支付的,再支付赔偿金的必要性不大。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原义,可以考虑不再裁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的,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确定赔偿金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具备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五种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的,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相关裁判标准目前并不明晰,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掌握

对于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赔偿金标准,最高院在司法解释的说明中虽有所涉及。但具体裁判标准并不明确,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掌握。

实践中类似案件,应当考虑各方因素,根据个案情况灵活掌握。要避免对该规定认识错误,而产生误判。目前为止,对于该条款的适用,还是由法官在个案中进行裁量为主。相信在积累一定司法经验后,会对相关裁判进一步明确标准。

四、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赔偿金在实践中意义重大,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实践中存在个别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适用,采取欠付劳动报酬等手段,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手段之下,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加付赔偿金,不但与用人单位事实难以再继续劳动合同的履行,更无法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诉求同时进入程序。

也正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了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制度,进一步约束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并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加付赔偿金制度关联,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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