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顾名思义是在工作中受的伤。但是,工伤的认定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班期间受伤就是工伤,不上班就不是工伤。想要认定为工伤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我们举个例子,王某在上班期间已经感觉不舒服了,但他并没有因此回家休息,而是一直坚持到下班。回到家之后凌晨3点多的时候因抢救无果死亡,家属要求公司赔偿,说是工伤,而公司则认为不是工伤,王某死亡时间是在家里,而不是在公司。
双方诉至法院,判决公司不用担责,王某并不能认定为工伤。
那么,职工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立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工伤认定基本围绕“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基本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也进行了扩大化解释,对此,
我们总结如下:
1.法条中提到的“工作时间”,通常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必要的工作休息时间、职工上班前的准备工作时间、下班前的收尾时间以及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加点时间,这些都属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考虑的“工作时间”。
2.法条中提到的“工作场所”,通常包括职工工作的生产经营区域,如车间办公室;职工乘坐用人单位统一提供的交通工具;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延伸区域,如楼道、电梯间等。此外,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还应该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综合判定,如送货司机送货至客户作业区发生伤害,这些都属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考虑的“工作场所”。
3.法条中提到的“工作原因”,是指与履行工作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为了履行工作而解决必要的生理需要,比如上厕所摔倒;受用人单位指派进行的其他工作,比如陪客户饮酒而导致死亡的。这些都属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考虑的“工作原因”。
4.法条中提到的“因工外出期间”,除法释[2014]9号文件有明确示例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也明确指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也就是说,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期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但不包括外出期间自行组织游览、娱乐等非工作原因期间。
5.法条中提到的“上下班途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通常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什么时间属于上下班时间?二是什么路径属于上下班途中?
首先,对于上下班时间,不仅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具体上下班时间,还包括职工因加班需要的上下班时间。此外,对于职工提前上班或早退现象,是否属于“上下班期间”,目前,从司法审判案例中来看,其主流观点是:职工在合理时间范围之内,且以上班为目的提前出发,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被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在没有跟公司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在早退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其次,对于上下班路径,法释[2014] 9号文件明确说明,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都属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应考虑的上下班路径。
至于合理路线的理解,实践中,不少职工在上下班出发时,可能先绕路处理私事后,再去工作地或居住地,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合理路线,其判定标准是:如果职工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去市场买菜等,都属于合理路线;抑或是因为雨雪封路绕道而行的,因其未改变上下班的目的,其路线属于合理范围之内;但如果上下班出发时不以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目的,如下班后去朋友处聚会,然后再回家,则不属于合理路线范围内了。
6.法条中提到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包括职工与机动车、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7.法条中提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或者以下责任的。如果职工负主责或全责,如闯红灯、逆向行驶等,则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8.法条中提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综上,工伤的认定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工伤不是说不在公司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也不是说在公司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所以,作为企业,应当明白什么情形下是认定为工伤的,也好应对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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