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1日,肖某入职某家居公司工作。2021年5月,因肖某需照料住院亲属,请假时间较长。公司主管通过微信通知肖某到公司结辞退工资。肖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肖某对劳动合同的签名提出异议,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意见认为,“肖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中肖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肖某的请求。肖某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某家居公司劳动合同的签名笔迹申请重新鉴定,肖某表示同意。经法院委托,另一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同前。
· 申请人请求
某家居公司向肖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367元。
·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家居公司向肖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432.18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肖某与某家居公司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某家居公司是否要向肖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肖某对劳动合同中的签名持有异议,在仲裁和诉讼阶段经两次笔迹鉴定,鉴定结论均为劳动合同中的肖某签名并非肖某本人所写。某家居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签名系肖某要求或委托他人代签,因此,应当认定肖某与某家居公司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用人单位应当向肖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肖某主张的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而是***罚性赔偿,故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对其中未超过仲裁时效的部分,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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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既是对用人单位也是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并且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签字才能生效。如果劳动合同非劳动者本人签名,一般不能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监控录像、书面授权、领取书面劳动合同的签名记录等足以证明他人代签合同得到了劳动者的授权或者默许。此案例可以教育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并妥善管理好书面劳动合同,防范因无法证明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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