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怎么规定(中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关于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法律规定

经济合同法怎么规定(中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实行招标投标,可以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的最大特点是,让众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通过优择劣汰的筛选,以最低或者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西方国家,在***及公共采购领域普遍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对于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涉及当事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以及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而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问题。招标人与中标人通过更为隐蔽的方式,签订另外一份合同来规避招标的目的,双方在形式上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一份合同,但却在中标合同之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从行业标准方面看,所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方式、技术规格等合同主要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关于合同内容的法律规定,1985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二、数量和质量;三、价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该条还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见,《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内容比较详细。但前后两部有关合同的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实质性条款。实质性条款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招标投标法》中。按照学界通说,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一般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如果当事人签订的与招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方面相背离的话,《招标投标法》一方面有“不得”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设立了责令改正制度。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改正,要求他们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在已经签订中标合同之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所签协议予以废止,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些规定,也是司法解释本条款确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基本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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