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立法解释作出之后,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该案作出行政判决。判决中认为 ,一是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社会和他人,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二是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三是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和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不应给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了解,在该判决作出之前,北雁云依以此名在深圳市报***户口。所以,该判决作出后,原告没有上诉。
此后,该判决被最高法选为指导案例。据我了解对此案例是否应当作为指导案例,最高法审委会讨论中争议仍然很大,最终多数审委会委员同意将该判决作为指导案例。
虽然该判决选为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但至今争议仍颇大。该指导案例所提出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还会长期争论下去。争论并不是一件坏事,会越争越明,最终找到解决该问题的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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