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类纠纷,法院应首先从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初步证据来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从而初步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权基础是基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何种合同法律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再结合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来确定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何种性质的纠纷。
情形一: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通说认为其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目前实践中尚存有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涉案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部分法院认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属于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笔者认为,建筑劳务分包合同虽然与建设工程有关,但从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劳务内容以及结算方式上看,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性质不同,也不涉及发包人、承包人等,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不动产建造、工程质量、造价评估等存在明显区别,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应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另外,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多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人数多、费用低,多数还存在农民工跨省提供劳务情形,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更有利于原告主张权利,减少维权成本,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情形二: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情形三:过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情形四:民事诉讼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专属管辖规定,与破产法集中管辖规定冲突时,因破产法系特别法,应适用后者。
情形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能以当事人约定或其他原因而改变法定专属管辖。
情形六:尚未实际开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其仍然是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所展开,且与该工程相关的招投标手续、备案资料、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措施等都与工程地存在密切的联系,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另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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