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慈溪法院立案受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A厂起诉称,该票据由B厂背书给自己,后因自身疏忽大意而遗失,直到今年4月才“失而复得”,于是急忙找银行承兑,可银行拒绝了,称B厂已于2019年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于同年8月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A厂认为B厂这么做“不厚道”,要求追索汇票票面金额5万元。
面对被诉,被告B厂方答辩称,涉案票据系自己与C公司因业务往来合法取得,后因自身不慎遗失,已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获得除权判决,后得承兑人承兑。B厂方认为,自己与原告素不相识,也不曾有过业务往来,不知道原告从何处得到这份票据来“诬告”自己,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这份“重见天日”的承兑汇票,能否成为拿到5万元票面金额的有力证据?
经查,2019年5月,当地法院曾立案受理B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于同年6月发出公告,并于8月作出民事判决:该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申请人B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事后,B厂顺利向C公司取得了5万元。
慈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票据被人民法院判决除权后,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其中包括票据追索权。持票人即原告A厂依据已除权的票据向相关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权利亦不存在。此外,原告A厂在庭审中既不能证明其与被告B厂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合法渠道从被告B厂或第三方处合法取得案涉票据,故原告要求被告B厂返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A厂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异地经济往来的增加,承兑汇票成了一种普遍的付款方式,票据的丧失以及因此引出的权利问题也时有发生。如遇到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进行权利救济,法院会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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