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论是公检法,还是律师,对于各类证据的审查、判断,都要求从相关性和真实性两个角度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在对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审查方面,刑事证据法都明确要求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相关性。最高法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
第八十三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第八十四条: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又如,根据证据法的要求,司法人员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证据的相关性,刑事证据法在作出原则性的审查要求的同时,还确立了一些相关的证据规则。例如,对于证人所做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一般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最高法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这被称为“意见证据规则”。之所以要确立这一规则,一方面是考虑到证人所发表的意见并不是其耳闻目睹的事实,而带有主观推断的成分,法官很难根据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来对证言的真伪虚实作出评判,另一方面也是对该类证言的相关性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因为证人所发表的猜测、评论或推断意见,往往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的关联性,难以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成立与否。
又如,根据刑事证据法的要求,司法人员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应当关注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尤其要对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等环节进行审查,保证鉴定对象与送检检材、样本的同一性。但从保证鉴定意见的相关性方面来看,假如鉴定人所鉴定的检材与送检对象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那么,鉴定人纵然对案件的专门问题作出了科学的鉴别,其鉴定意见对于证明案件事实也不具有任何相关性。
在对各类证据的相关性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刑事证据法更多地关注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一方面,证据法对于证据载体的真实性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另一方面,对于证据所要证明的证据事实,证据法也提出了真实性、可靠性的要求。
在证据载体方面,刑事证据法对于实物证据的来源、形态、样式等提出了同一性和真实性的要求。例如,对于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证据法要求司法人员要加以关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审查时,司法人员要关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对于那些经过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在证据所要证明的证据事实方面,刑事证据法也对其真实性、可靠性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确立了相关的证明力判断规则。例如,对于所有证据,刑事证据法都要求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又如,对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证据法要求司法人员关注证言、供述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证言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等等。再如,对于鉴定意见、勘验和检查笔录,刑事证据法要求审查这些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等。证据法对两种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印证、有无矛盾的关注,以及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及能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的要求,直接反映了立法者对于证据事实真实性的强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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