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法律法规(法律知识大全)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相关的一些规定,自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在我们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也确实遇到了大量的行政协议的案件,数量还是比较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也发布了很多行政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了大量的行政协议的案件。结合这些案件的情况,孟雷律师给大家简单地讲解一下行政协议相关的一些规定,基础的一些法律规定。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协议若干规定规定法律条文一共有29条。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是规定了行政协议的概念。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为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行政协议。那么,该条规定了行政协议的几个要素:主体是行政机关签订的。如果两方都是民事主体,那显然不是行政协议。主体的目的要素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为目标才是行政协议。如果说行政机关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自行采购自己的办公用品,这就不属于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协商签订,一方是行政机关,一方是公民、法人协商订立,双方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具有两面性,一个是合法性,一个是具有契约性。既有民事上的契约自由的这种性质,又有行政法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签订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规定,比如说行政机关签订要有职权,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一条在实践过程当中也是非常复杂,哪些协议属于行政协议?需要根据行政协议的内容进行辨别,我们常见的招商引资协议等等这些可能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还有搬迁协议等等。那么,在司法解释第二条就规定了行政协议的类型。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二条规定的内容是常见的行政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与行政机关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比如供水、供电、供气等等相关的特许经营协议。第二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过程当中签订的补偿协议往往是由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进行签订,也属于征用补偿协议,特别强调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土地出让协议是不是行政协议?我们认为它也是行政协议,但是在实际过程当中,有的地方主管部门认为它不属于行政协议,原因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里面提土地的出让协议,但是我们认为这显然是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根据这条规定,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我们认为它还是行政协议。

第四是行政机关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协议。与行政机关签订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这些也是属于行政协议,不同于普通民事上的买卖合同等相关的规定。与行政机关签订的这里协议也纳入了行政协议的范畴,如行政机关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协议。

第五是一些其他的,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比如有很多的PPP协议,或者是企业与行政机关签订的一些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协议等等,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其他部门事业单位来签订的,这些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二条是用列举的方式介绍了行政协议相关的主要的类型,常见的主要类型。当然还有第六条兜底条款,其他行政协议不仅仅限于以上的五种类型,还有其他的相关的一些类型的协议。具体要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根据具体的内容来具体的进行界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二条规定了哪些属于行政协议,哪些不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的?在行政协议若干问题规定的第三条进行了说明。并非是所有行政机关订立的协议都是行政协议,以下两种具有不属于行政协议:第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公务协助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第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人事协议也不属于行政协议。这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些事项,并不产生外部的行政行为与外部的法律效力,所以,这些都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协议。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那么,法院受理的行政协议包括哪些内容呢?在第四条就规定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那么,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第四条规定了两项,一项是法院受理哪些行政协议的案件?比如说行政协议的订立过程当中产生的纠纷。第二,履行过程当中产生的纠纷,比如说与行政机关签订协议之后,没有履行相关的补偿费用的义务。比如说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过程当中解除、变更、终止、撤销等等这些发生的纠纷,撤销行政协议或者是解除行政协议的通知,对于这种行为也是可以单独去对解除或者撤销的行为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也是应当受理的,所以第四条对行政协议的诉讼的类型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款呢是对委托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本身的规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说有的行政协议一方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它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也是认定为行政协议。

第五条 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三)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22年最新法律法规(法律知识大全)

那么,在行政协议类型当中还有哪些其他的类型法院可以诉讼的?第五条,下列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哪些常见的行政协议的诉讼呢?第一项规定了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的条件。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的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在招、拍、挂的竞争性活动当中,如果行政机关的一些行为违反了招、拍、挂相关的规定,比如恶意串通,或者损害其他人权益的。或者是已经履行完相关的招、拍、挂程序之后,但是,行政机关迟迟不予订立相关的后期的签约,或后期的订立行政协议。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侵犯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项,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土地房产的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也就是用益物权人、承租人,比如承租人、公房承租人,征收组织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比如说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履行的征收部门跟另外一个人去签订补偿协议,没有房屋所有人签补偿协议,那么签订的补偿协议损害到房屋所有人的权益,那么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诉的。

比如说公房承租人,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协议,避免与公房承租人订立征用补偿协议,这种情况下公房承租人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三项其他认为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如果订立、解除、履行影响到其他人的利害关系的,都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也都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16)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