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鉴定意见审查的基本原则)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的鉴别和判断。

2012年刑诉法修改前,鉴定意见被称为鉴定结论,意味着当时只要是鉴定人有相应的资格,其鉴定结论被采纳的可能性极大,改为意见,是看到实践中鉴定意见也有出错的情况出现,一味的采纳会引起不公正,鉴定意见在英美法系被称为专家证人意见,鉴定意见取决于鉴定人的主体资格、鉴定过程、判断能力。

和任何证据一样,对证据的审查真伪要从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方面来进行。

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

1,鉴定人的资格和条件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此,如果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无论其鉴定意见是否真实,科学,可靠权威,都不会被认定为证据。

2,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和同一性

如果检材来源不明,或受到污染而不具备鉴定条件,那么鉴定的结果也没有意义。对检材的来源真实性的判断,一是独特性,即某一实物有独一无二的特征,检材没有该特征,显然就不是真实的。二是举证检材的来源、提取、搜集、保管等各个流传环节均有可靠的记录,以证明每一个接触过该检材的人都没有改变过其本身。

3,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

必须写清楚鉴定人,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过程,鉴定方法,日期,签名,盖章。缺失形式要件的将被排除。

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审查

一般来说,相比较其他证据,经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检测出来的证据,其客观性真实性都是很高的,比如DNA、血型、检验,这个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可以说是铁证如山。证明力属于事实问题或者经验问题,是证据具有的证明作用和证据价值,其主要内容是真实性和证明价值大小,简而言之可以说是可信度有多高。

1,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是否有缺陷

对于证明力有缺陷的鉴定意见,法律规定了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以对原来的鉴定意见做出补救,对其出现的矛盾进行解决。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相关性以及可印证性,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

2,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鉴定意见审查的基本原则)

对于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法律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通过当庭询问,听取其对鉴定意见形成的过程,鉴定方法,依据,做出说明,消除疑问,避免把不真实,不科学的鉴定意见认定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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