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抗辩权的区别与联系)

有时,我们会遇到此类情况:签订合同后,按约应当先履行义务的甲,发现乙有无法履约的风险。譬如,甲在货发了一半、工程干了一半,发现乙有严重资金问题,可能无法如期支付货款、工程款。或者甲乙签合同约好分期借款,在还未到合同约定还款期限时,发现乙已经借贷官司缠身,房子都被查封了,极有可能无力履约。此时,甲该如何依法及时止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前提下,果断行使“不安抗辩权”,就是应对此类状况的最优解。《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抗辩权的区别与联系)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应当及时地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证明自身已有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的当事人也应当继续履行(如继续放款、发货)。而对方未能恢复履约能力也不提供担保,行使不安抗辩的当事人,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关键是证据,即: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四种情形,否则随意中止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且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如对方提供担保要恢复履行。

此外,如果签合同前,一方没有隐瞒财务、经营状况,当事人明知相关不良情况仍签署合同,合同签署后也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此外,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能主动援引。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整个流程一般是这样的:先履行方中止履约且通知后履行方(书面形式为好),通知的意义在于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担保。在该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以拒绝继续先履行。到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不安抗辩权会发生第二次效力,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与先不安抗辩权相对应的,是《民法典》第526条后履行抗辩权(标准名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简单说,即双方签订合同后,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有权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方的权利,也有学者称为后履行抗辩权。

举例:甲乙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后,甲虽完工但施工中严重偏离合同约定使用的设计图纸,或用料不符合同约定内容,最后货不对板。此时,乙方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主张自己在甲方适当履约后,再支付装修费用。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互负债务。第二,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履行是否具有先后顺序,是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区别)第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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