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夫妻之间由于感情原因而在婚后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对方是比较常见的,这种赠与通常基于双方的约定而在房产证上增加对方为共有人或者索性完全变更为对方所有。然而,随着夫妻感情破裂,在面临离婚时,出赠方往往会反悔,进而在分割离婚房产出现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则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离婚律师认为: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仅达成书面赠与协议或者仅有口头约定,但未实际进行房产变更登记,则出赠方有权随时撤销赠与。撤销赠与后,争议房产仍属于出赠方所有。特殊情况下,如果双方所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则出赠方不能再撤销赠与,所赠房产应归受赠方所有。当然,如果房产已经变更到受赠方名下,则无论赠与协议是否经过公证,所赠房产均归受赠方个人所有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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