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信息省略,x太多影响观看。
原告与被告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 xxxx 年 x 月 xxx 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因没按约定在计件本岗位让劳动者熟悉岗位操作,涉嫌欺诈,变向盘剥工人工资,赔付半月工资 2250 元;2、被告克扣工人工资和未支付经济补偿,赔偿半个月及加倍赔偿金 2250+847.5×2=3945 元;3、被告给付工人星期天双倍工资(8+4.5)x21.6=270 元;4、被告按招工信息工资给付工人工资差价 56.5×6.6=373.56 元;5、被告提出做坏多少半成品扣工资无效,并支付当天工资 21.6×8=172.8 元;6、被告补付冲床计件工资差价 21000×0.035-120×3=375 元;7、因被告无劳动合同致劳动者主张权益困难所承担的时间,精力,金钱等等,赔偿一个月工资 4500 元;8、被告支付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xxxx 年 x月 xx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被告xx市xx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x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xx 年 xx 月 xx 日,原告根据被告的招工信息到被告处应聘,经双方协商,工资按打卡时薪 xx 元。x xxxx年 xxx 月 xx日至xxxx 年xx 月xx 日,原告在被告处共工作xxxx 小时。
xxxx 年 xx 月 x x日,原告自行离职。xxxx 年x 月 1 日,被告以原告工作时损坏磁环为由扣除一天的工资,向原告支付工资 xxx 元。之后,原告向x劳动xxx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该委认为申请人无劳动关系有效证明、仲裁请求无具体金额,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招工信息到被告处应聘并工作,接受被告方管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双方协商约定,工资按打卡时薪 xx 元计算,结合打卡记录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长为xxx小时,共计 xxxx 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资 xxx 元,故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差额 xxxx 元。
原告系自行离职,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及加倍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涉嫌欺诈赔付半个月工资、按招工信息工资给付工资差额、补付冲床计件工资差额、因无劳动合同致劳动者主张权益困难赔偿一个月工资,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丽水市丽傲汽车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xx支付工资差额 xxxx 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 5 元,由原告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xxxx
xxxx年x月x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