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是什么(婚姻法第21条司法解释)

2016年9月的一天,在发生一次大吵过后,儿媳小王离家出走,再没回来,儿子小张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至此,小张和小王的婚姻名存实亡,张爷爷一家也再未团圆过。

儿子儿媳出走时,全然不顾家中儿女尚未成年,需要照顾;两人出走后很长时间内,也对儿女不管不问,没有承担任何抚养责任。

三年多来一双幼子幼女全由爷爷奶奶照顾,祖孙四人就这样相依为命。

对于抚养孙子孙女,张爷爷和老伴毫无怨言,可一家四口的生计全赖张爷爷微薄的养老金维持,沉重的经济负担,让他们的生活难以为继。

如此下去,并非长久之计,无奈之下,张爷爷和老伴到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小张和儿媳小王承担抚养责任,支付孙子孙女的抚养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找到被告小王的下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协商,小王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12000元,并当场兑现完毕。因儿子小张暂时无法联系,张爷爷表示将另行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以案说法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案中,小张和小王作为幼子、幼女的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当父母有抚养能力时,作为祖父母的张爷爷和老伴对孙子、孙女并不负有抚养义务;当小张和小王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时,代为抚养孙子、孙女的张爷爷和老伴可以要求小张和小王给付抚养费用。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是什么(婚姻法第21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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